[合約] 不定期合約的問題

作者: amor330 (憨憨.Dambi2人共用)   2016-10-12 18:54:46
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
我們所承租之營業空間已兩年,
合約只到今年2016九月,
新合約因房東想變更部分合約內容,
而且未在一個月前提出,
目前並未簽訂新合約,
但空間仍給予我們使用中。
1.想請問不定期合約成立之條件及時間點?
是否從10/1起便成立呢?
2.不定期合約雙方皆得以終止,那行使權利為誰優先呢?
謝謝您們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6-10-12 22:11:00
第一個問題, 期滿後繼續收受租金沒有表達反對的意思如果對方有表達反對或變更的意思, 那應該就不算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10-13 12:43:00
房東哪天提出更改合約內容?(他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只要在10/1之前提出就可以了你10/1起的房租什麼時候繳交的?不定期合約雙方都可終止,沒有誰優先的問題只有理由成立與否的問題房客只要提早一個交租週期提出即可(月繳就是一個月)房東要符合法律明定的條件之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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