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客,四年前承租了一間房,當時房東在合約上有記載
『家具電部分及屬消耗品損壞保養由承租人負擔』,當時我認為就是如燈泡、冷媒
、熱水器電池等消耗品應由房客負擔,所以我就沒有特別覺得奇怪的地方。
上個月洗衣機故障,我叫修後師傅跟我報價5500元說是電路板故障,我將此事回報房東,
房東說因為合約有明訂此條款,所以我必須負維修責任,而在這件事情上的認知分歧也
讓我跟房東起了爭執。而剛好我的租約也到期,所以我也就順勢不再續租,並且現在也
已經搬離原租屋的地方。
就此事我想請教廣大的版友:
1.關於合約特別記載的部分是我的認知錯誤嗎?如房東說的所有的家具跟家電損壞
都必須要由我來負擔?
如果是的話我想那是我社會經驗不足,我會記取這次的教訓。
2.現在我已經退租,但還沒完成點交,如果房東扣我的押金要求我把洗衣機修復,
這樣合理嗎?
初次發問請各位版友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