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室友] 長時間使用除濕機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7 20:59:02
: 就算你是房東也一樣..你憑什麼??
: 每個人的生活習慣本來就不一樣
: 憑什麼別人都要配合你來生活呢??
: 情理法..大家很愛說的三點
: 依情..
: 依理..
: 依法..
: 請之問你憑什麼要求大家配合你的要求??..而不是你去配合別人??
:
: : 推 AE0607: 我出門常常是開六或七小時 覺得這樣才夠 但是我一個人住 05/16 15:36
: : 推 spmark: 我覺得問題在於"對危險的認定"不同 05/16 16:03
: : → spmark: 如果是明顯危險物品,請他搬家也是正常 05/16 16:04
: : → spmark: 所以最好是弄清楚那台除濕機的品牌是否有不良紀錄.... 05/16 16:05
: : → spmark: 甚至代工的廠商是否有代工過危險品牌的紀錄.... 05/16 16:05
: : 推 oregongirl: 我家就燒過,幸好人在家,在房間裏悶燒真的非常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所以我絕對不會在不在家時使用,因為燒了真的太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啦 05/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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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5-17 21:20:00
你的例子,男的如果是一個性侵前科犯,照樣請他搬走你還是先看懂別人再表達甚麼再說吧憑什麼?憑原po就有那個權力你好像還是搞不懂我要說的是什麼如果是我來處理這件事情如果最後溝通不良,即使違約付違約金,我還是會趕人你的命可能不是很值錢,但我很愛惜我的命如果原po室友用的是有問題的除濕機品牌,且無法溝通我100%趕人 (誰要跟你討論是否違約了?)我的重點只有"危險的認定"
作者: bringlucky (喂 誰跟你說誠泰要解散)   2016-05-17 22:54:00
s大願意付原原PO可能不太願意付..XD 否則不會問是不是算房東違約,這可能是會讓某些人奇摩子"怪怪"的原因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5-17 22:55:00
原po問的是是否無禮、請人走是否違約她認為危險,但別人不認為,那就是認定問題,溝通處理就好就有個人出來賣清高說什麼憑啥?改成....憑愛惜生命,這樣可以嗎?
作者: bringlucky (喂 誰跟你說誠泰要解散)   2016-05-17 22:57:00
要是願意付違約金其實就很簡單,給他一點時間加違約金當理念不合拆夥就好啦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5-17 22:58:00
原po的事情本來就不是什麼大事情,溝通弄清楚就好了拆夥也是一個方法如果連"危險的認定"都要法條背書,那這法律觀念也太可笑了危險的東西,表列得完嗎?別鬧了
作者: bringlucky (喂 誰跟你說誠泰要解散)   2016-05-17 23:09:00
不過我懂R大要說的,就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原原PO(二房東?)文章看起來感覺是如果談不好就要人家走,但法律上就是無理,如是合租,無法接受的話應該自己搬走才是,合租就是容易遇到這些,單純屋主的話相對就比較好處理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7 23:45:00
就算原PO願意付違約金..除非對方同意..不然一樣無法解約台灣的法律..幾乎是百分百親向承租人的..這是個無奈的現實幾乎所有的法條都是要承租方違約或雙方合意才能提前解約.沒有任何一條的條文能讓房東無條違約下強制把房客趕出去..沒有任何一條..上了法院結論也不會差太遠才對..畢竟光是舉證除濕機(我還不知道型號.我想也沒人知道才對)是不是危險物品這一關..就幾乎是個高難度的問題了...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5-18 10:26:00
沒有人說"無條違約下把房客趕出去"我說的是,當法律無法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是否安全需討論)即使違約我都會把人轟出去然後請不要把兩個問題混在一起談這種case頂多上調節,如果除濕機品牌型號是危險的你認為調解結果會怎樣?而且原po會發文是因為和室友對危險的認知有所不同如果是很明確有共識,明知危險卻故意為之,就不會發那文了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5-18 13:18:00
簡單點..麻煩把條文拿出來..你要請人家搬也要有條文.而不是一直在幻想..畢竟真的上法院.法院看的也是條文和事證.而不是什麼你認為這樣有危險..就能決定一切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6-05-18 13:49:00
即使違約也要你搬,不需要法條,我就是要違約站在有權力的立場這邊,就是可以這樣幹
作者: victoriacho (小唯)   2016-05-18 20:37:00
一個是個人行為,一個是無法預見的行為,套個刑法過失跟故意得概念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有意使其行為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期情節應注意而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你舉例超爛,換個舉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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