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房東,如果在一開始簽約時,就請房客先切結書,是否可以更加保障房東!
切結書如下:
切結書
本人 與房東 於民國105年 月 日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座落於
桃園市桃園區.........),租期於民國105 年 月 日屆滿。本人如欲續
租,於105年 月 日前與房東 洽商重新訂約之事宜並簽妥新約,逾期未簽訂新約
時,則本人表示不再向房東 租賃該房屋(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
並願意於105年 月 日前完成交屋手續(包含歸還房屋、大樓大門鑰匙、租賃房屋、
門禁卡、租賃房門鑰匙...等)。若本人於民國105年 月 日前未向房東完成交屋手續,表示本
人同意房東 或相關代理人可自行處理房內(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及公共區域
所有留下之本人物品,本人視同放棄。並同意於105年 月 日起,未經
房東同意,不可再擅自進入租屋處。否則本人願意受刑法第....條擅闖民宅及刑法及刑法
第.....條之侵佔之起訴責任。且本人同意房東於105年 月 日起起可自行換鎖及
停止水電、網路、第四台之處置。並且本人願意放棄一切之向房東之民事、刑事權益。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