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賃合約中有特別約定的事項約訂下列兩條:
1.不續約時,須提前兩個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甲方。
2.退租時,必須提前兩個月告知甲方並恢復交屋原狀,否則扣押金。
我是去年4/1承租的房子,約期一年,月租金六千五,半年繳一次。
請問
我在2/13向房東表明要續約,當下房東回覆要另外簽約,且因為種種原因,房租要調漲成
七千元
我若因房租調漲不能用原來的租賃合約內容續約時,是否仍適用上兩項特別約定?
謝謝
補充說明:
我的想法是,今天房東你不用原本的租約內容租我,也未在兩個月前通知乙方,導致我無
法依原內容續約,是否已部分違約在先,所以我也可以不用遵守這兩條規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