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房客一起住的房東~
房客的簽約是7月1日開始入住,
但她因為放暑假,所以先回高雄去了~
之前因為整棟樓停水,鄰居查看發現水塔的零件壞了,該更換,
但之前也是有這樣的狀況,算是耗材,約快一年換一次,
一次900,由十戶平均,一戶90元。
我們這一戶有三個一起住,我還有另外兩位房客,
一個原本就有住了,另一個就像上面說的,7月才搬進來。
原本租住的合約上是寫,有些公用的生活起居物品,
有購買或是更換,有使用的人就平均分攤,
像是些衛生紙塑膠袋電燈泡之類的(當然私人物品就不算)
所以這個月我就多收"水塔零件"90塊,我們三個人就平均一人30元~
不過其中一個房客覺得水塔零件應該要由房東分擔,
但我自己覺得這是耗材,就像若客廳燈泡壞了,也是大家一起出錢換,
有用到的耗材我覺得該大家出,
水塔零件我覺得有用水的人,應該要一起出錢。
這是我的認知,跟房客說明。
但另一他認為的是,之前我們停水,但我忘記是幾月幾號了,總之是上幾個禮拜,
所以我在名細上寫得很籠統"上個月停水,零件更換",
但今天鄰居才來跟我收錢,因為我之前不在家,
所以我在上面是寫今天7/22的日期"零件更換",
然後原因是標註上個月某日停水這樣。
不過房客覺得她6月並沒有住,是7月住的,
所以上個月的零件更換不能算上她,
但我跟他的說法是,
這算是你新買零件,之後入住的十個月內都是因為這新零件才有水用,
就像我們垃圾袋用完了,一起買新的,
但你不能算上一次我沒用到垃圾袋,所以就不購買了,
不過目前我們兩方的說法不一樣,
所以想尋求板上大家客觀的意見,
若大家覺得房客不該付這筆費用,那之後的我都不會跟她收,
若覺得該收,我再把該文章貼給她,作為比較客觀的方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