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藥師合約是否違法?

作者: ilovebabies (小寶寶都是天使)   2018-04-14 22:21:19
個人拙見,醫療院所之受雇藥師,應不具付離職違約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理由請見文中
第三點之說明。
https://goo.gl/Do9QTh
作者: ilovebabies (小寶寶都是天使)   2018-04-14 22:30:00
https://goo.gl/btNAqs如果不幸在員工的個別契約內有跟雇主約定離職違約金條款,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需要具備兩個要件,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需有「約定必要性」及「條款合理性」,如果不具備此二要件,則此約定的條款是無效約定,無需給付違約金。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支出龐大訓練員工以獲得員工工作預期成果,或訓練員工使之獲得特殊技能,如果員工任意離職就會造成雇主另行招募的不便及困境。醫院對於醫護人員若沒培訓員工,使員工獲得專業特殊技能,只是經過簡單的院內規則就上線,就不具離職違約金的約定必要性。而條款合理性是指最低服務的年限與員工所受訓練的成本是否相當,約定時間是否過長。從雇主的訓練成本,培訓期間長短,約定服務年限的長短綜合考量。
作者: Playorange (Playorange1117)   2018-04-15 00:59:00
作者: tbi33 (spiderpig)   2018-04-15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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