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part-time 板規修訂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0-29 13:13:05
第2條 發文格式說明
A項部分,改7日水桶/★,單篇四顆以上水桶一個月,滿五顆併科退文。
但符合空白文判定基準時,得以空白文論。
※標籤類別部分
新增
[情報] 由政府主管機關主辦之徵才活動或其他與勞工相關活動。
文章內得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地址)、主辦單位。
[新聞] 主管機關或媒體所發布,與勞工相關之新聞。
文章標題需為該新聞標題,內文需填寫該新聞標題、新聞網址、新聞內容。
網址過長者,得自行縮網址。不得修改新聞內容,但排板或改錯字除外。
刪除
[派遣]
第3條 發文總量管制
同ID、同單位合併計算,刪除IP部分。
單日限貼一篇文章,相同文章七日僅限一篇。1/1發文,需待1/8才能再發。
[學術]、[市調]不受同內容每週一篇之限制,但用錯類別者除外。
超額違規遭刪除文章者,得自該違規發文日重新計算。1/1發文,1/7超額,1/14才能
再發。
遭刪除文章者,其發文額度仍予計算。若有特殊情況得向板主申請,經板主同意後始
可發表,僅限一次。
未獲板主同意,卻稱已獲板主同意而發文者,該文刪除併處水桶一週。
分身帳號視為同ID。總公司、分公司視為同一單位。前兩者發文額度合併計算。
大學行政單位及各科系徵才,得個別計算額度。若藉由代徵才方式鑽本條漏洞,初犯
違規科系額度合併計算,再犯該校所有科系額度合併,累犯該校所有單位額度合併。
跨校違規者加重處分,初犯兩校所有科系額度合併,再犯兩校所有單位額度合併。
第4條 個人徵求
嚴禁個人代公司徵人而不留下公司完整名稱,違者視為個人仲介,永久水桶。
第7條 刊登者於本板之身分及注意事項
B項部分,改不得冒名代刊或提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
第10條 本板罰則
本板違規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一律為刪除文章水桶一日,並按次增加。
水桶滿三日後再犯處兩週水桶,每多一次增加一週水桶,半年內累積五次水桶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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