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因徵求工讀生之日期為10/10, 屬國定假日, 在po文時有特別注意薪資問題
當日需求時間僅5.5小時(未達8小時), 因此當日薪水以218元*5.5時來做計算
雖然不會加班, 但也註記超過5.5小時如何計算, 真超過8小時如何計算
在填寫徵求文時, 有看到上班日及國定假日的欄位
因實際上班日即國定假日, 因此兩者欄位填寫相同
還是我需要再填寫用不到的非國定假日之薪水?
看了很久不知道為何因勞基39被劣退, 故請求解釋以及註銷劣文, 謝謝
證據:
文章標題: [北部] 10/10健走活動徵求玩偶裝工讀生(已徵到)
◎工作時間:請加填用餐時段是否供餐、計薪(未填者刪文)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503
→工作時間:9:00-14:30 (活動差不多結束就可提早離開)
用餐時間是否計薪:是
是否供餐:是 (和我們一起吃辦桌)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上班日薪資:1200元/日
國定假日薪資:1200元/日
加班費:若超過時間(14:30),時薪以218元計
第9、10之小時×1.33,第11小時之後×1.66
◎薪資發放日:不可面議(請註明薪資發放日,違者劣退)
→當日活動結束即現場發放
◎工作地點:請儘量填寫確切位置
→台北花博公園→大佳河濱公園
◎工作內容:請詳細填寫
→配合健行活動,與參加人員互動,不需走完健行路線
基本上是9:00-10:00在起點花博公園
健行開始後,坐專車到大佳河濱公園的點等候
主要在室外走動,但不需著玩偶裝陪同走完健行路線(6km)
(主要因為薪資問題, 所以後面省略)
※ 刪除原因: (已被FECer刪除) <olderclock>勞基39
※ Deleted by: FECer (114.41.75.44) 10/11/2012 08:11:57
劣文原因: 劣文退回(勞基39)[北部] 10/10健走活動徵求玩偶裝工讀生(已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