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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整形外科醫師黃慧夫11年前在亞東醫院任職時,替車禍受傷的少年動手術,少年
術後自行轉院,卻發現右腿缺血性壞死而截肢保命,黃慧夫被控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一審
判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他受限修法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黃慧夫有
罪定讞;相關法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立法院已修法,而黃慧夫提出多家醫院的鑑定報
告,去年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開啟再審,歷經一年多時間審理,高院今天宣判,
判黃慧夫無罪確定。
黃慧夫曾在八仙塵爆後替20名急診傷患動手術,而他去年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影片中提
到,因為本件有罪判決毀了他的前途,更直說「在台灣當醫生豬狗不如」、「在台灣千萬
不要當醫生」等語。
黃慧夫2008年在亞東醫院擔任整形外科主治醫師,替一名無照騎機車出車禍的少年右腿動
「筋膜切開術」,術後5天少年自行轉院,卻發現右腿血管阻塞,導致缺血性壞死、敗血
症,最終只能截肢。
黃慧夫被少年家屬控告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檢方起訴;新北地院一審判黃慧夫無罪,案
件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黃慧夫只有在手術當天、隔天到病房觀察,日後均未再到病房了解
術後狀況,認定黃慧夫疏於注意病患末梢血液循環,沒發現少年右膝脫臼造成血管阻塞,
且傷口出現黃褐色滲液,發出惡臭,組織已有壞死,判黃慧夫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當時受限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規定,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
黃慧夫無法上訴,全案定讞;2017年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相關條文違憲,立法院
同年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均可上訴第三審,但不溯及既
往。
刑事訴訟法修正後,黃慧夫雖無法受惠,但他提出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指
出少年在亞東醫院住院期間沒有膝關節脫臼、組織壞死等症狀,且少年事後對他提民事訴
訟,法院委請榮總、三總鑑定,結果也認定少年住院期間沒有組織壞死,認為二審確定判
決與事實不符,聲請再審。
高院調查,台大醫院整形外科主任專業意見書、榮總、三總鑑定報告,均是刑事確定判決
後所做的意見,判斷少年膝蓋脫臼極有可能在搬運」轉診過程中所造成;另亞東醫院的病
歷資料、X光等,也看不出少年有脫臼跡象,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出入,黃慧夫提出的
證據、鑑定意見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裁定開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