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卷] 醫療職場懷孕歧視

作者: pipiann (成立油改會~~監督中油)   2016-05-02 00:30:40
※ 引述《circus30 (Rick)》之銘言:
: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8月22日衛署醫字第1010015963號函辦理。
: 二、有關住院醫師於妊娠期間之值班規定,因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之規範,但為保
: 障孕婦健康,行政院衛生署爰於本(100)年7月5日以衛署醫字第1000263385號函請各地
: 方衛生局轉知及輔導其轄內教學醫院,對於住院醫師於妊娠期間之值班規定,仍應比照勞
: 基法第49條「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及
: 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
: 少其工資」規定辦理。
: 三、至勞基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
: 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
: 時間」,雖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之規範,惟為保障女醫師於工作時哺乳之權益,對
: 於其產後哺乳期間之認定,仍應請教學醫院比照勞基法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基本上 想請假就用安胎假去請 根本就不用管有沒有納入勞基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是特別法 主管機關是勞動部
你敢生 就符合 有人開診斷書就休養
作者: pipiann (成立油改會~~監督中油)   2016-05-02 00:32:00
至於薪水 符合勞基法的至少有半薪 醫師不符合勞基法應該看勞動契約決定
作者: jj611017   2016-05-02 07:22:00
先天的不平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