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作者: featherch (feather)   2014-08-05 00:24:45
因為自己之前讀科法所,論文寫的又是醫學倫理與法律,
所以提供一些粗淺的想法來拋磚引玉
1. 關於病患自主與不傷害原則
這裡如果老婆不作為社會支持的角色(K腳以後實際上也不會照顧他),
則法律上雖然你可以很容易地說配偶作為第一代理人,實際操作上也很簡單,
當事人神智不清就叫老婆簽字,可以簡單撇清關係。
但因為當事人與配偶完全缺乏感情與社會羈絆,
則單純這樣做在倫理判斷上(相信你在感情上)也說不過去。
實際上可以的做法是去請社工師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找一個真正關心病人福祉的傢伙來。
無法確定你說的「稍不清楚」是多不清楚,
在法律上我們說有無意思能力也要送精神鑑定。
這案例中顯然不會送到精神科去鑑定,則根據你的判斷,
他是否有能力為自己做出合理的決策?
所謂的合理非「純理性」決策,而是病患有接收資訊並根據自己喜好做決定的能力,
即使有精神疾病也不表示一定缺乏意思能力。
若有決策能力,尊重病人意願即可,此為病人自主的展現。
若沒有,則我們不得不作為當事人的思考代理人,
考慮當事人的生存狀態與品質取捨。生命在目前倫理學說下不一定以生物生命為最優先,
生命的三層次包括
生物生命(不切則死亡);
精神生命(切了後續無人協助復健,無感情羈絆的臥床生活造成的痛苦);
傳記生命(切了後續是否仍可有社會功能,生活一成不變,全依賴他人),
三者合併考慮之下,除了硬K掉,內科說的hospice也可以是合理選擇。
當然因為目前刑法上有緊急避難的規定(我國落後的刑法仍以生物生命為最優先),
醫師在最後一刻強為病人K腳救命,雖該當刑法重傷害罪但可阻卻違法,
只是這並不表示刑法就贊成醫師一律為病人救命K腳,
而是刑法不處罰價值觀裡生物生命至上的醫師。
實際操作流程上,因為醫院設有輔助決策的系統,
應該可以送倫理委員會讓其他人來一起討論以免自己的價值判斷有所偏頗。
有人說安寧病房很多有的沒的規定(anti太貴不用,沒家屬不收等等),
我會說,
面對不合理的規定,你又有讓社會更好的愛心(從你po這篇文可看出你一定有),請投訴他。
2. 關於溝通程度與資源分配
當事人與家人拒絕K腳,可能的原因有許多,
他可能可能拒絕思考、基於不合理的phobia害怕K腳;
可能害怕K腳以後的生活方式,可能早有考量因素只是缺乏溝通能力;
可能早有決策流程只是對醫師信任不夠根本懶得跟醫師解釋。
作為醫師要看自己資源到哪邊,病人很少有時間,
就花點精神跟他建立關係,理解病患拒絕的理由,
如果到最後不理性的恐懼仍無法被跨越,時間又不夠,
就只能殘酷地說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平,順其自然。
如果因為討厭K腳後的生活,則確認病人對自己的生命態度後,應尊重其自主意思。
若是因為害怕自己成為家人的負擔,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決策,
畢竟要看K完腳以後誰來作為主要照顧者,額外的支出由誰負擔。
如果是社會負擔(社會局、榮家),那還有理由說服病人不要放棄生命,
如果是家人負擔,則一味要求病患不可為他人放棄生命,
或要求家屬負擔沉重的經濟壓力,也不公平。
結論:溝通
->病患有決策能力,判斷病患決策流程
->病患無決策能力,則幫病人判斷K腳後生活品質與經濟負擔
若應K->去整外找一個好醫師
不應K->去跟家醫要hospice來住
※ 引述《HoterLin (畫皮)》之銘言:
: 最近遇到兩個case
: 中年男性 約40% major burn
: conscious 稍不清楚 約12分 無法自己判斷
: 主要問題是雙下肢深度太深 判斷需截肢
: 唯一的家屬 是前妻(分居兩地N年 但未辦離婚)
: 但強烈拒絕amputation 寧願死亡也不願意截肢
: 另一個是 60歲女性 精神異常
: 患PAOD 且嚴重併發症 下肢黑掉 但自己和唯一的家屬也拒絕K腳
: 像這類病人 明明K掉還有機會survive
: 像遇到這類問題該怎麼辦
: 拿出救命條款 硬K嗎? 內科說去hospice 又合理嗎?
: 不知各先進有何看法 感謝討論
作者: showdream (無聊又炎熱的人生)   2014-08-05 00:26:00
第一個例子原po說沒離婚喔~"前"妻應是誤稱
作者: shanyanyu (阿不拉的浣熊)   2014-08-05 00:52:00
推!
作者: dhcs (eesti)   2014-08-05 01:17:00
聲請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實際上這種未經宣告然後法律上無代理權的人在簽字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要不要照聲請的條文讓醫院設立一套慣例聲請的流程?
作者: Philcat (a cat)   2014-08-05 12:19:00
認真文推
作者: Elleria (踽柳)   2014-08-05 14:50:00
不截肢也不是"去跟家醫科要hospice來住"這種觀念 請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八大非癌疾病 不截肢又希望給病人緩和醫療可以照會緩和醫療專科醫師 但是自己負起責任在病房照顧病人到往生 不是所有要DNR會死的病人原科部都可以擺脫責任推到hospice去當然你的病人如果符合八大非癌疾病或末期癌症運動神經元疾病的條件 當然可以住hospice
作者: dhcs (eesti)   2014-08-05 18:44:00
法律上的安寧跟健保署的安寧是兩回事。會不會跟病人有糾紛,要按安寧條例。
作者: featherch (feather)   2014-08-05 19:57:00
推樓上說法
作者: amaranth (liann)   2014-08-06 13:20:00
安寧緩和條例沒有限定疾病範圍,但是必須符合末期病人要同時符合不可治癒+"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作者: Elleria (踽柳)   2014-08-06 16:30:00
問題在於 病人是否不可治癒 八大非癌疾病的判定沒有廣到因為不想治療造成的心肺衰竭都可以包涵進來 大家其實也明知他的精神應該是較趨向於"長期的CHF病人、長期的COPD病人"這一類 所以我才說可以照會緩和醫療專科醫師 仍然可以有緩和醫療概念的照顧 但是並不是"推到hospice"去 因為體制上要死的病人只要有DNR都推hospice去住是不合理也不實際的哪一科不死人? 假設今天該病人截肢可救 插管可救且有很大的機會可延續有功能的生命 問題應不在於是否不截肢送安寧而是"為何不截、為何不插" 較適合用指定代理人與台灣沒有常設的臨床倫理委員會跟即時醫事法庭來處理 指定一合於病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人來作決定若說病人皆可因拒絕治療可成末期病人 難道原本健康的自殺者也可因拒絕被救而進入心肺衰竭成末期病人?理論上如果目前的代理人所作決定明顯違反病人權益 應該是要有途徑可以要求法院緊急重新指派可維護病人權益的代理人的(類似家暴兒緊急安置的精神) 不過台灣無此制度 法庭也無此專業
作者: featherch (feather)   2014-08-06 18:32:00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若認為拒絕治療不可成為末期病人,那腎臟衰竭的病人應該也不能因為拒絕洗腎成為末期病人我認為立法目的中要確保的是當事人好死的權利,跟他還有沒有救或想不想活或許比較無關
作者: Elleria (踽柳)   2014-08-06 23:52:00
這中間本來就有各種階段的病人 不能無限上綱 腎臟衰竭的病人也有分洗了更糟跟洗了很有機會變好的 立法固然是因為先前台灣的社會文化下 不得不立法保障民眾好死的權益 不過跟有沒有救還是絕對有關的 何謂有救 何謂末期其實是重點 絕對不是做了某措施生命還可延長就叫做有救 也不是因為病人拒絕某措施就是沒救或變成末期所以條例中才有限"末期病人" 但是對於末期病人的定義無法由法律予以規定 因為若要將末期病人的定義交由法律決定 根本就不知道寫到什麼時候才寫的完 各國法律與guideline中基本上也無很制式的定義 但是"不可治癒 近期內進展至死亡不可避免"的廣義定義的確是共通的定義 還有當目前的治療方式無法改善病人生活品質卻反而使其陷入痛苦也是常用的觀念y其實八大非癌疾病裡規定"急性腎衰竭"這條的確相當有趣 一般會有的討論還是在ESRD患者的安寧緩和醫療 若說洗腎要看作不應拒絕的常規的話 那其他心、肺、肝的替代療法不也應該被同等看待嗎?其實我跟f大的表述並沒有明顯衝突 是醫療制度跟capacity決定什麼病人應該去哪裡 而這些決定各國都不一樣雖然說判斷他們去向的核心觀念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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