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醫生開刀要病人自己買手術刀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5-03-17 14:10:33
全民健康保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L0060001
第 6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第 8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
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第 8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
,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
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L0060008
第 13 條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
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
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第 1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應向保險對象收
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標準,應先報請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二、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其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本保險
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應公布於服務機構網際網路或明顯之處所。
三、除緊急情況外,應於手術或處置前二日,將相關說明書交付予病患或
其親屬,同時應向病患或其親屬詳細解說,並由病患或其親屬填寫自
付差額之同意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由病患收執,一份併同病歷保存。
前項第三款說明書應載明自付差額品項費用及其產品特性、使用原因、應
注意之事項、副作用,與本保險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等。同意書應載明自
付差額品項名稱、品項代碼、醫療院所單價、數量及自付之差額。
第 1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本保險給付之手術、檢查及處置時,非因
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中徵詢或
請病人、親屬使用本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第 3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
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
限者。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2514_2_1020035754-1.pdf
二、全民健保尚未收載之特材品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特材許可證
持有廠商應先向本署建議納入給付,未向本署建議核價之特材,
健保不予給付,且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費用。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之原則:
(一)已向本署提出核價建議並經本署受理,尚在審核中、議價中或
議價未完成之品項,在完成核價程序之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可向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該等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
器材許可證字號將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二)已納入給付品項,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
(三)經本署審議結果為不納入給付之品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可向
保險對象收取全額自費,該等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器材
許可證字號,將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四)已導入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項目,有上開
(一)、(二)、(三)款所列自費情形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
依支付標準 Tw-DRGs 支付通則規定辦理。
(五)各項手術所需之「手術一般材料費」(依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
第七節所定各手術費點數之 53%計算),及執行各項治療處置、
檢驗檢查、注射等所需使用之敷料、外用消毒藥劑…等一般材
料,其費用已包含於手術、治療處置、檢驗檢查及注射等支付
標準,不可再向保險對象收取該等一般材料費用。
五、例外情況:凡緊急情況,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第八十條本標準之特殊材料給付品項暨支付標準表之同功能類
別的特材品項可使用,且需使用尚未給付之特材品項,得依保險
對象病情及其意願自費使用。
結論:
健保法本法明文針對健保提供之醫療給付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對於健保未提供之醫療給付似無明文規範,
但健保局/署訂的一堆行政規則與命令,卻同時規範到健保不給付的醫材
也就是說如果好的醫材製造商如果根本不屑於向健保申請核價,
醫院也不得收取自費又拿不到健保給付...
如果你是醫院會怎麼做呢?
作者: akmc (人=.=)   2015-03-17 17:47:00
也就因此造成台灣十幾年來的不進步話說 現在要砍達文西了... 真是可悲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5-03-17 23:17:00
我不知道醫院會怎麼做說服器材商向健保局申請核價吧以一個病人家屬的想法額外自費醫療器材 醫院知不知情 讚不讚成?醫院允不允許由主刀醫師向病患介紹 逕向醫材商購買?買到有暇疵的怎麼辦?病患向醫材商繳了錢,主刀醫生有沒有用,病患也不知道所以以病患角度想 錢付擔的起 但是透不透明 有無風險
作者: mantour (朱子)   2015-03-17 23:39:00
問題是健保說 妳賓士車健保價不准比裕隆貴太多不爽不要賣民眾有需求 醫院只好請民眾自費 健保就說自費也不準健保用意是用全台灣市場逼廠商降價 不然就進不了健保市場殊不知賓士才不屑賣給台灣(還要賠本賣) 從此台灣買不到賓士
作者: john371911 (醬廖)   2015-03-17 23:57:00
真令人痛心。
作者: delta0521 (渾沌之灰)   2015-03-18 02:29:00
l大單純以消費者跟病人角度提出民眾常有的懷疑:是否真的有必要自費、多花的錢是否真有滿意效果、是否有虧。雖然可理解,但對第一線的醫護來說,專業技術被無視,被當作服務業+藉機推銷的商人。
作者: semilunar (semi)   2015-03-18 21:21:00
樓上說的是原因,健保局規定自費的東西要公告
作者: zackal (lonewolf)   2015-03-19 14:40:00
別說手術刀,慢點連盤尼西林都要病人自己去找跑單幫買了
作者: SMman   2015-03-19 15:58:00
一點都不期待健保核價啊...每年都在砍心酸的反正以後如果擋不住印度藥的浪潮...只能說好自為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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