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之前腹膜炎SBP那個案例類似,都是判醫院(非醫師)賠健康人格權的部分,看來以後急診routine order vital sign q30'有頭部外傷或頭痛嘔吐者加上 GCS q15-30' ...話說回來,EDH在影響意識前會影響vital sign嗎?從GCS開始掉分到喪失意識中間有多少時間?這樣的急診常規是否具必要性? 如果不具必要性,自與健康人格權也無涉,又不是醫院對外發出廣告聲稱急診提供q15-30'的密集vital signs服務...內規還能對外發生效力喔...(行政法上的行政規則也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說...)
http://tinyurl.com/nqlljy3 想不到當時最後那句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