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前法官妻亡 台大醫院判賠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14-06-22 10:10:35
感想:
1. 手冊誰寫的? q15'-30' check vital sign,這大概只有加護病房才做得到。
2. 有殺錯沒放過,還是通通切吧。雖然 Options 健保常常是不付錢的。
3. 在判定有疏失後,居然能逃過相當因果關係,運氣還算不錯的。(但話說回來,這也
只是一審,後面還不知道呢。)
4. 大概要比照PGY去急診那樣子,主治醫師坐在背後,才算符合法官的標準。(寶山的主
治醫師也不是每一個都會坐在PGY背後看著他看診...) 慈濟、耕莘、長庚、童綜合真
的都這樣玩? I doubt it.
5. 內科R1跟外科R2都拉上急診第一線,S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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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8,醫,15
【裁判日期】 103061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Summary:
法官認為:有疏失,但與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不必賠死亡的部份,但須賠人格權部份。
a.有疏失
1. CT Rules for MTBI 的 Options 1、嘔吐2 次或以上。 4、持續嚴重瀰漫性頭痛。
2. 臺大醫院急診作業手冊第四版規定 Check vital signs q15'-30'
b.疏失與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如提早切CT,有三種可能:
1. 顱內出血尚未成形。當時並不需要進行任何開顱術移除血塊。
2. 發現硬膜外出血,惟未達一般之手術必要性。
3. 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之腦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
縱使被告林麟及潘為元提早於王苑楸入院急診之初即為其進行電腦斷層掃描,然因
出血狀況及出血程度不明,或有可能尚未發生、擴大,抑或因手術摘除血塊後發生
遲延性出血,則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未施行,不必然發生嗣後王苑楸腦部傷害結果,是
與王苑楸腦部傷害及死亡結果間,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c.吳明勳醫師,擔任急診室主治醫師,未實際為王苑楸進行診療,對於原告應依債務不履
行之規定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1. 慈濟醫院由急診部專任各科主治醫師擔任第一線值班,住院醫師以輪值方式值第二線班
,且有主治醫師指導;耕莘醫院急診是由主治醫師第一線值班,該院為區域教學醫院,
若於進行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訓練時,依據醫師法規定由主治醫師在旁指導及教學;
童綜合醫院24小時皆由專科主治醫師擔任第一線看診工作,任何時段皆有3 至4 名主治
醫師在急診擔任醫療工作;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內部特別規定以主治醫師24小時駐診急診
室為原則,有上開醫院函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4 至106 頁、第112 頁)。再依
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之鑑定意見:「醫師林麟為內科第
一年住院醫師,醫師潘為元為外科第二年住院醫師,均輪派至急診第一線值班,此為教
學醫院之運作。惟該兩位醫師,均屬住院醫師,尚在學習階段,對處理頭部外傷病人之
知識及經驗,仍嫌不足,自不能與專科醫師相比。在此情形,為維護病人之權益,應由
主治醫師負責督導,教學醫院之運作方式,如未設有此種督導制度,則為醫院本身管理
之缺失及態度之不良。」(見本院卷一第394頁)足認急診室由主治醫師看診,若由住
院醫師看診,主治醫師仍應從旁指導,已為現行急診室內之醫療常規。
2. 是由被告潘為元於偵查中所言,僅足認定被告潘為元有向被告吳明勳報告醫療處置
,於王苑楸意識狀態變差時先與蘇亦昌聯絡後才向被告潘為元報告,此外,由被告
林麟、潘為元及蘇亦昌所稱內容,均難認被告吳明勳有積極督導或指示被告林麟及
潘為元對王苑楸進行醫療處置之行為,或親自診視治療王苑楸之行為。
I.被告林麟於偵查中稱「(問:當天急診主治醫師是誰?)吳明勳醫師。
(問:被害人部分,吳明勳醫師是否有對其做診療?)第一線我先做診療
,後來我就跟總醫師報告,也就是跟潘為元報告。如果有需要主治醫師的
話,總醫師會向他報告。(問:當天是否有看到吳明勳醫師?)我不確定
,因為我值班的時間很長。」
II.被告潘為元於偵查中稱:「(問:當天該案件是否有報告吳明勳醫師?)
有,詳細部分我不是很清楚,就我印象中,我們做的處置他都知道。我先
和蘇亦昌他們聯絡後,才向吳明勳醫師報告。(問:吳明勳醫師當天是否
有去看過被害人?)我不記得,一般主治醫師在換班時會來看病人,至於
之後他們有沒有來看,因為我在忙,所以我不清楚。」
作者: delta0521 (渾沌之灰)   2014-06-22 11:09:00
手冊是因應評鑑才掰的高標準吧?沒料到被拿來用在官司。
作者: clerk (用心)   2014-06-22 12:33:00
真的是很難得!!q15'-30' check vital sign....開這種 order 會被護士殺吧
作者: segga (GJ)   2014-06-22 14:23:00
要Q15min check vital sign可以 先把病床關到剩個位數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4-06-22 14:28:00
和之前腹膜炎SBP那個案例類似,都是判醫院(非醫師)賠健康人格權的部分,看來以後急診routine order vital sign q30'有頭部外傷或頭痛嘔吐者加上 GCS q15-30' ...話說回來,EDH在影響意識前會影響vital sign嗎?從GCS開始掉分到喪失意識中間有多少時間?這樣的急診常規是否具必要性? 如果不具必要性,自與健康人格權也無涉,又不是醫院對外發出廣告聲稱急診提供q15-30'的密集vital signs服務...內規還能對外發生效力喔...(行政法上的行政規則也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說...)http://tinyurl.com/nqlljy3 想不到當時最後那句推文...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14-06-22 17:32:00
這病人23:59時還會自己起身上廁所,下一分鐘就coma了,checkvital sign也只是cover your ass而已
作者: alenju (知己,珍惜!)   2014-06-23 13:56:00
我光開到小孩<2yr建議要切,就一身冷汗!新手爸媽手滑個兩三次,通通都切,我看以後腦癌比例會上升!
作者: Ecclestone (Freude am Fahren)   2014-06-24 03:35:00
評鑑"文件"當然會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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