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多人水桶名單 (續)

作者: blizzard2002 (肥宅)   2015-10-16 00:20:31
抱歉, 忘記有人用站內信件提出檢舉
根據xdfunnyboy於Oct 14 23:25:32 2015的檢舉
推 andrew1357: 齁齁微軟老兄的G~~~掰程度在我看來也是有過而無不 10/14 22:07
1.) 微軟老兄 : 暗指Microscft
2.) 這邊板主引用現實宜蘭地檢署的判斷
根據以下的新聞, 宜蘭地檢署應認為「雞掰」是髒話 「雞雞掰掰」不算
不過因為蘋果日報的內文沒有講到為何宜蘭地檢署認為「雞掰」是髒話
如果有人有證據證明宜蘭地檢署沒說過「雞掰」是髒話, 板主可以撤回判決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5/35530973/
違反板規11-1, andrew1357對特定人士有謾罵, 水桶一周
推 Pan: 不要在乎那些垃圾啦 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 10/14 20:41
1. 如果只講"那些垃圾", 沒有加"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
那我會覺得很難判斷是指哪些特定人士, 無法以現行的板規11-1處理.
但是加了"我就是想看文而已 有沒有點 我可以判斷",
推敲前後文意, 垃圾應為"沒有辦法判斷有沒有飄點的人"
進一步去推斷, 如果覺得原PO的文章有飄點, 自然不會對文章有任何意見
所以垃圾應是指"認為原PO的文章沒飄點的人", 屬於針對特定族群
2.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詞典修訂本
垃圾的意思為穢物、塵土及被棄的東西的統稱。亦作「拉颯」。有明顯貶抑之意
說人是垃圾, 意思等同說人是排泄物, 或是廢物
推敲前後文意, 很難排除這不是攻擊人的嫌疑
故判處違反板規11-1, Pan對特定人士有謾罵, 水桶一周
BTW,
1.) 從2015/10/15日開始, 板主們不接受以水球, 站內信方式的檢舉,
以免被人指責有公器私用肅殺異己的嫌疑, 日後檢舉請於置底檢舉區提出
2.) 在現實中, 如果被告不服判決, 可以提出上訴.
板主們有過討論哪些板規容許上訴, 上訴成功的被告能否回復文章或是減低判決,
請容我們結束討論後另行公布
作者: hanhsiangmax (陪我去台東)   2015-10-16 00:28:00
這公告文....你真的太宅了 這樣會很辛苦喔XDD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5-10-16 00:48:00
所以檢舉變實名制(?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5-10-16 00:59:00
現在判決要修過邏輯學才行了........
作者: Go1denDragon (金龍)   2015-10-16 01:11:00
機歪算髒話嗎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5-10-16 01:12:00
Gg歪歪的不正 很常見不是嗎?
作者: JRSmith (丁尺)   2015-10-16 01:14:00
這樣很好啊,實名制檢舉比較不會有疑慮
作者: Go1denDragon (金龍)   2015-10-16 01:18:00
是啊,我也偏左的說
作者: mn435 (nick)   2015-10-16 01:35:00
真的太刁了 會吸引怨氣
作者: cjtaotao (*-*)   2015-10-16 02:19:00
肥宅加油XDDDD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02:48:00
哇塞,我對判決不會有意見,不過這是我看過最說文解字的水桶了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5-10-16 03:10:00
再看一次判決 多推幾次都不為過.....
作者: milddawn (麥)   2015-10-16 03:43:00
不錯喔 統一置底檢舉
作者: danemei (如如)   2015-10-16 04:16:00
推認真!
作者: kaltu (ka)   2015-10-16 04:59:00
有邏輯不一定就判得好法官產出的判決書邏輯性都經過驗證 還不是一堆人喊恐龍法官
作者: tyr230367981 (tyr)   2015-10-16 07:20:00
作者: Zeedd (穎穎)   2015-10-16 07:37:00
肥宅
作者: wkwtb (....)   2015-10-16 08:04:00
你是國學系的吧
作者: Birdy (是是是)   2015-10-16 08:33:00
kaltu 判不好的就是沒有邏輯啊.....代表邏輯爛才會變恐龍
作者: xsc (頹廢的敗家子)   2015-10-16 08:34:00
都去查判例了 能不推嗎
作者: ylmarten (仰觀)   2015-10-16 09:16:00
以恐龍法官的例子來說,有時是民眾和媒體沒邏輯而非法官邏輯爛
作者: WOODBEAR (熊)   2015-10-16 09:17:00
很詳細的處理 不錯啊
作者: cj61jo6 (哲)   2015-10-16 10:44:00
詳細認真!
作者: milet (milet)   2015-10-16 10:47:00
雞掰=性器官 雞雞掰掰=延伸為性器官的雜毛=副詞=意見、規矩很多 例:某某人說話雞雞掰掰地,毛病很多,實在難以相處。雞掰程度=修飾副詞=意見多到一個比例以上 例:某某人說話的誋諱很多,其雞掰的程度,大部份的人都會感到不適吧。雞掰=粗鄙用詞=名詞≠貶意詞。形容詞+雞掰才可能涉及誹謗例:某某人說話的樣子好像某種器官,活像一個臭雞掰。雞掰=形容詞=貶意詞。例:某某人說話的嘴型好雞掰,真是太好笑了。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氣真好)   2015-10-16 11:28:00
這樣解釋的話,有心罵人的都改雞雞掰掰就沒事? 你以後會很難判喔!另外G掰=雞掰,所以常用的X,如X掰,X障,或D能,朱腦袋...等等相當多,也是同樣該桶嗎? 那DD能能你要怎麼辦?
作者: volumebear (熊貓貓)   2015-10-16 11:59:00
XD這篇推文好有趣
作者: hank12332 (費蚊不吸血只發廢文)   2015-10-16 12:36:00
很厲害...............
作者: pictograma (Van)   2015-10-16 13:06:00
單方面檢舉、板主即判決(無論是否判違規),被告權益呢?只判斷雞掰是髒話,卻不定義何謂謾罵…看不出來邏輯哪裡好
作者: 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   2015-10-16 13:22:00
謾罵還要版主定義?
作者: Cynosury (指引)   2015-10-16 13:23:00
你也太辛苦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13:24:00
不服可溝通,認為溝通無效可自行往上申訴,此為權益。相對的你申訴失敗後會得到認證
作者: pictograma (Van)   2015-10-16 13:24:00
還是違反推文問事?總之,我的意見是,這種判法有嚴重邏輯缺陷,請版主再研究思考一下。其他版友代版主回應也沒有意義吧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10-16 13:38:00
純粹因為單就這點,各板皆同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氣真好)   2015-10-16 13:52:00
引用現實判決是沒什麼問題,但你是否研究過此案的前因後果以及當時的情況背景,還有此案的判決是否有爭議。看來這個版以後只會越來越亂而已
作者: tsai150105 (不劍客)   2015-10-16 14:00:00
實名檢舉我認為不妥,有名字容易遭到記恨以及針對對檢舉者不利,建議可以兩者並行,想直接提出可,私下也可
作者: lysnicelife (朱)   2015-10-16 14:06:00
贊成實名檢舉檯面化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5-10-16 14:41:00
是謾罵就是謾罵 不是就不是 跟情況背景的有何關係?難道版主做判決前還要先調查謾罵的人是否老公或老婆外遇才讓他暴怒罵人?
作者: clonk (咚)   2015-10-16 14:43:00
站內信不一定要本尊阿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氣真好)   2015-10-16 15:03:00
我指的是引用的案例還是你覺得宜蘭地檢署認為機機掰掰不算謾罵的邏輯沒有問題,如果是,那我也不知道說什麼,以後就是用機機掰掰就對了真水你真的很雞雞掰掰可以麻煩真水你去檢舉我上面那句嗎? 我真的很好奇會發生什麼事,被桶的話是用怎樣的解釋?
作者: milet (milet)   2015-10-16 15:26:00
不可理喻吧!safe pass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5-10-16 16:34:00
Ily我想我們都誤解彼此的看法了 我意思是可以討論詞彙是否有人身攻擊 但是去推敲其謾罵的背後原因是沒有意義的
作者: ilyaimy (今天天氣真好)   2015-10-16 17:29:00
了解! 的確是,然後我是指版主引用那個案例非常不好。不僅引用的方法有問題,引用他的結果更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作者: sukinoneko (neko)   2015-10-16 21:26:00
厲害,太佩服版主了
作者: Holyshittttt (千呼萬喚屎出來)   2015-10-16 21:31:00
那以後罵人機掰說雞排呢xD推版主,解釋得好強
作者: blizzard2002 (肥宅)   2015-10-16 21:56:00
To pictograma, 如對判決不符, 請自行進行申訴2.) 現行的11-1我的確覺得有問題, 故有提出修改辦法請到"板務有關板規6; 板規9; 板規11-1的討論"推文至於說我邏輯爛, 這個嘛, 現行的11-1幾乎沒改多少舊版規....坦白說, 我也覺得舊版規很難用
作者: TzuChungHsia (左右對稱)   2015-10-16 23:18:00
嗯不好意思,唸法律的路過一下,雖然對事實沒有研究,但是能因為判決依據的只有法官下的判決,檢察官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效果跟律師寫的書狀一樣,拿來引為判決依據不太恰當,有點太marvel了
作者: alda1120 (Alda)   2015-10-17 00:20:00
作者: doghouse (抓不住夏天的尾巴)   2015-10-19 10:46:00
現在判決都弄到像開庭一樣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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