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p3mm (米咔)》之銘言:
我發現很多人搞不清楚產權這件事
有意義的條件如下
: 夫妻二人共有一間甲房(獨棟透天)
: 另有一間乙房由妻子出資蓋的新屋
: 後來甲房一段時間未出租
: 丈夫便與妻子商量搬回甲房居住
: 丈夫居住甲房三層中其中一層
: 其餘房間作出租用
: 日前剛租出去
: 丈夫打算把收到的租金平分
: 此時妻子要求丈夫也應付予租金
: 丈夫覺得該房為共有
: 所以覺得不合理
其實直接把夫妻這層關係去掉,結果都是一樣
甲房產權夫妻兩人共有,代表兩者皆擁有使用權
這使用權不是一個人用一半另一個人用另一半
除非經過雙方特別協議,兩個人都能完整使用整間甲房
沒有其中一方沒住,就能要求另一方付房租這種事
妻子擁有使用權,不用是她自己放棄使用
這就跟大樓社區買房是一樣的道理,買房產權除了自家範圍內
其實還包括了社區內的公共共用空間,社區內的住戶都擁有使用權
妻子現在的要求,就像是有個人買了房卻不住
然後要求社區內其他住戶必須支付租金,沒人會理她
其後,丈夫自己居住一層,想把另外兩層拿出去出租
因為妻子是產權共有人,所以出租事宜必須經過兩人同意方可出租
又因妻子擁有一半產權,所以妻子可以拿到扣除相關成本後的一半租金
之所以能拿到一半租金,是先生/妻子將二層的使用權租出去的收益
但剩下的一層(丈夫居住),依然是兩人共有,皆擁有使用權
所以在法律上妻子不得向丈夫要求租金
相對的,因為妻子有使用權,也可以自由搬回這一層
上述情況搞清楚後,再加上兩人都沒住在甲房時,租金由妻子全吞
我只能說這妻子想錢想瘋了,兩人趕快離婚算了
(但就算離婚也還是不能跟前夫收租,除非買下另一半產權)
另外離婚時,妻子出資蓋的新房根據其資金來源,搞不好先生還有得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