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回文有說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祖產
十之八九是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有派下權者僅男系子孫
女性子孫限未出嫁者或已出嫁招有贅父者
看樣子原po所謂當初講好的條件
就是老公入贅
衍生影響小孩從母姓不說
老公必須改拜女方家祖先
這對公婆而言,恐怕是難以接受
現在祭祀公業的土地很值錢
尤其是台北市,可高達數百億
連軍宅教母都想插一手
原po不願說清楚
我猜可能是很知名的祭祀公業
怕大家一猜就中
想要處分祭祀公業,真正吃到這塊肉
通常都會伴隨無止盡的官司
講個也是祭祀公業的八掛
蔡姓前國大代表為了兒子選台北市議員
掏空祭祀公業五億元的現金
兒子雖然選上,但下屆就因為賄選入監
而國代本人訴訟纏身不說,最後癌症去世,令人不勝唏噓
一切順其自然,男方不願意
妳又怎知不是妳們家祖先的意思
再怎麼說家庭的完整,永遠比祖先的財產重要
怎有死者重於生者之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