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同婚受挫!釋憲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作者: quendigay (小蝦媽媽來掃地)   2017-10-12 1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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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XXXGGYY ((4X鮑)) 看板: gay
標題: [新聞] 同婚受挫!釋憲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時間: Thu Oct 12 10:49:11 2017
同婚受挫!釋憲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法官駁回
2017-10-12 10:34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
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
(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決訴願及原處分撤銷,其餘之訴駁回。等於全案回到原點。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
釋憲未被受理,2014年8月1日有團體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三
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
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月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
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
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釋憲出爐後,法院繼續審理三起由伴侶盟委任的女同婚訴訟,方糖案日前開庭時,中正區戶
政事務所說明當初是依民法規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會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北
市府,依釋字748解釋意旨,顯然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
正區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且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
女」。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這點目前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 ,
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
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
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主張,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釋憲的「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
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75218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0-12 10:53:00
行政機關要說"我不是不讓你登記是系統沒這登記選項"然後一直拖一直拖,超簡單的
作者: swow (planet)   2016-10-12 10:54:00
官僚心態,能拖盡量拖,拖到最後再來該太趕時間不夠...
作者: godssun (Manocean)   2016-10-12 10:55:00
拖拖拖~拖拖拖~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0-12 10:55:00
所以"就算民法沒兩年後自動適用"遇上雙手一攤的行政機關,結果還是大家來打行政訴訟...
作者: qaz960749 (神風之殤)   2016-10-12 10:55:00
辛苦了 等2年後吧
作者: BBBsun (陽陽)   2016-10-12 10:57:00
還是難過...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10-12 10:57:00
"民法修正案沒過根本沒關係等兩年就行啦"其實是錯誤期待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0-12 10:58:00
記者的法律素養實在是....原處分及訴願均撤銷,這是行政機關輸好嗎!就是要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的意思
作者: x747 (skate)   2016-10-12 10:59:00
水啦!
作者: tnit (碌碌碌碌)   2016-10-12 11:19:00
就是一個大家一起拖滿兩年的態度
作者: effiee (lala)   2016-10-12 11:28:00
記者這樣寫沒錯 因為法官同時駁回同志希望法院命戶政機關給予結婚登記的訴求
作者: Ajyumi0711 (AJ)   2016-10-12 11:31:00
繼續拖,下次大選又拿出來,唉
作者: effiee (lala)   2016-10-12 11:34:00
立法不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大法官立了兩年期限 其實很多其他案例也會這樣訂 只要在兩年期限內完成 就不算拖
作者: JagabeiRen (Ren)   2017-10-12 11:56:00
...
作者: gogofool (傻傻)   2017-10-12 12:50:00
繼續擺爛,大家都在看
作者: debby0418 (空空)   2017-10-14 11:29:00
乾 兩年後一樣跟你說系統一男一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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