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院判違法 但不能登記

作者: quendigay (小蝦媽媽來掃地)   2017-10-12 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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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endigay (大範把拔來打雷) 看板: gay
標題: [新聞] 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院判違法 但不能登記
時間: Thu Oct 12 11:37:15 2017
有夠矛盾的判決。矛盾判決,司法官之恥.......恐龍法官沒有保護國民人權促進平權的擔當,差大法官一大截,真不知道他是受哪種法律教育的。
https://goo.gl/auRmb1
伴侶盟稍早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goo.gl/aaA6UH
戶政機關拒同婚登記 法院判決違法 (自由時報)
https://goo.gl/rd37bq
律師團許秀雯(左一)、潘天慶(左二)對於部分敗訴感到遺憾。(記者吳政峰攝)
2017-10-12 10:3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同性伴侶方敏與林于立(糖糖)3年前想登記結婚,卻被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人員婉拒,兩人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宣判,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已違法,撤銷原處分;另兩人希望法官能命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法官則認為無法源依據,予以駁回。
林于立(右一)與方敏(右二)希望具有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宣判,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已違法,應尋求其他適法方式處理。(伴侶盟提供) 
盼戶政受理同婚 法官認無法源依據駁回
兩人的委任律師許秀雯表示,本起判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法官未直接命為登記,令律師團覺得遺憾,畢竟大法官釋字748號已指出,就算兩年內未修法,逾期仍可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足證大法官也認為有法源依據,只要改變解釋即可。
律師團一方面呼籲台北市政府應馬上接受同婚登記,另一方面要求行政院應加速推動相關立法,盼雙方都不要延宕,讓同志也能享有我國法律保障的498項配偶專屬權利。
許秀雯說,同婚登記仍有「梁宗慧與朱姵諠」、「呂欣潔與陳凌」兩案正在北高行訴訟中,雖然我國法院個案判決互不拘束,但本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希望其他兩案的法官也能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並加碼命令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保障人權。
方敏與林于立2014年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拒門外,兩人認為婚姻平權不應有性別差異,提告要求法院給彼此正當的配偶名分,期間因等待大法官解釋同婚而暫停訴訟,直到釋字748號宣告禁止同婚違憲後,才重啟訴訟。
林于立說,自己一路長大都在不同城市流浪,形同沒有家,直到遇見了方敏,兩人都渴望有家,也都相信可以創造新的可能。
作者: Lawbean (專業紅娘就是我)   2017-10-12 12:18:00
看到前兩句我必須給噓,恐龍法官司法官之恥不是這樣罵的只能說沒正式立法前就是保守了些,別讓正當訴求流於不理性好嗎
作者: Architect (仇恨、無恥、父權、暴力)   2017-10-12 12:36:00
同意樓上,以法論法,不是所以不合意的就是恐龍法官。
作者: sherry860607 (靖弗)   2017-10-12 14:07:00
認真的法官還是多數的,沒法源依據目前確實是事實同樣樓上緊盯行政立法才是重點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10-12 15:13:00
覺得法官可以只是把皮球踢回行政機關要他們處理就好,不需要代行政機關為判斷是否可立即登記結婚,畢竟二年是約束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於立法之前應如何處理此事,司法機關可以不用代其下結論。代行政機關判斷必須等二年後才能結婚這點,太過了些。
作者: Kavass (Kavass)   2017-10-12 16:03:00
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等這兩年阿.....
作者: szuwei1125 (Swear)   2017-10-12 17:44:00
同意一樓 法官判定是要有法源根據的 對事不對人 大家應該要求的是要儘快修法 法官依據現定法律判斷行政機關違憲 但確實也沒有法源依據可以讓行政機關同意登記阿
作者: hsiflow (hsiflow)   2017-10-14 06:40:00
不太懂樓上的說法,那如果立院遲遲不修法,兩年後行政機關還能用沒有法源這件事拒絕讓同志登記結婚嗎?現在沒有法源,立院死不修法,兩年後還是沒有法源阿…我覺得不能要求民團只針對行政立法,如果當初沒有民團在司法面的努力,哪來大法官釋字限期兩年內修法?推運動爭取權益本來就是各個管道能推盡量推,如果立院推得動,還會需要推行政面的註記跟申請釋憲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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