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新聞上看到租屋糾紛,惡房客欠租金把裡面用的一團亂吧啦吧啦,有專家說:「在合約明定押金不抵租金的話,房客積欠兩個月就可以強制執行趕人,不用等到四個月。」(當然前提是租賃合約要先去公證過)
所以是不是房東在合約裡加一條這個:「如果房租延遲支付,押金不能用來抵扣。若房租逾期並催繳兩次仍未支付,將需額外支付一個月房租的罰款(這個罰款並不包括租金)。這筆罰款將從押金中扣除。如果延遲支付兩個月,則需支付兩個月房租的罰款。需要留意,罰款不包括未支付的租金部分。」就可以遏止租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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