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MMWA ()》之銘言:
: 代管教我說 下次可以在合約 寫明
: “本棟樓的大門密碼指紋 和 房門的密碼指紋"皆採用儲值型
: 每月找房東開通當月密碼和指紋使用權 房東就會遠端把門鎖密碼指紋 有效期多延長一個月
: 然後儲值金額 等於 房租金額
: 若繳交儲值金可抵當月房租
: 若繳交房租也可抵當月儲值金
: 這樣租霸不繳租或遲繳租 因為指紋密碼效期 會被系統鎖在外面
: 當然 因為房客還是『有房間的使用權和居住權』
: 所以雖然門鎖密碼指紋失效 依然可以打電話請房東『遠端開門』
: 所以變成租霸每次「進出」本棟大門 以及自己的房門
: 都要很麻煩打電話給房東「遠端開門」
: 台灣的法律我不太懂 代管教我的
: 以上這樣應該就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罪的問題吧?
: 你還是可以居住 只是每次很麻煩要請房東遠端幫你開門
: 有人覺得這招行得通嗎?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
理論上是行得通,不過細節可以處理得更好一點
像是跟旅館一樣用磁卡刷,每月繳租金時更新效期
沒繳租金下磁卡自然過期失效
至於強制罪的要件
1、強暴: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
由。
2、脅迫:以未來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我覺得啦,不繳租金採取比較消極一點的措施
例如不接房客電話,假裝有事無法更新磁卡
不要白目到主動去恐嚇房客說再不繳租金就不讓他進去
應該不會觸犯到強制罪 (不過我不是律師,純個人看法)
法界應該也尚未對這個狀況有共識,所以應該頂多是個案認定
我是只有看過不繳租金,被限制公共空間進出 (等同回不了家)
房東沒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