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長年住國外最近買的預售屋交屋了,
本來他是想說以後要搬回來台灣住,
但最近在綜合考量之下
又決定不搬回來台灣了 想將房子賣掉
我現在想跟哥買這筆房產
但根據新的房地合一稅制
非境內居住者賣掉房產(今年才交屋)要被課45%的稅
就算超過兩年後也還是要被課35%的稅....
所以我在想如果用贈與的方式給我是不是會更好(2千5百萬以下是10%的稅)?
還是有什麼更好的方式節稅呢?
可以每年給我哥244萬(贈與免稅上限金額)的紅包
然後拉低房產價格
最後以低價賣給我來節稅嗎(這樣合法嗎)?
p.s 我目前名下沒有不動產,很想要購入自己的不動產,所以想說趁這機會跟自己的哥哥
買可以比較便宜一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