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一下狀況:
現在有自住一間小三房 市價約1400萬(無貸款)
隔壁社區有間大四房 市價約2700萬,價差1300萬 30年貸款約每月還款5萬(更正)
收入應該可以處理的來,
加上目前老家還有都更在談,
要是都更成了,幾年後應該可以有一筆2000萬可以提前搞定1300萬的價差.
但是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沒現金去處理頭期款,因為舊屋尚未賣出,新屋的2700萬頭期款
就無法搞定!
所以家中親人說可以幫忙先買下我們舊屋,讓我們進帳1400萬,也可以多看看其他物件不
一定要這間大四房,等到我們買到新房,再搬出去就好,這段期間就把1400萬扣他的頭期
款300萬剩下的1100萬貸款利息(約每個月2萬)當作房租給她就好。
但是,真的很怕親人吃虧,然後感情生變!想說多寫一條“保障原價買回”好了!
想說萬一升息導致房價崩跌,造成親人反目成仇就杯具啦!
畢竟現在人家幫我,之後都更好我可換現金出來,所以這份風險我來扛!
但是要是我們之間這樣買來買去,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面的限制呀?
不然有錢人的親友間,這樣買來買去房價不就直接墊高上去了?
(譬如我1400萬的房子賣給親人2000萬,他也貸得到1700萬,完成交易,等日後我2000萬
跟他買回,這樣我這間不就創市場新高!)
感覺政府和銀行不是笨蛋呀!
所以有沒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