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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老舊公寓限期成立管委會 違者最高罰20萬元
因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複合式大樓的管理問題受到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
日審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建築法等修法草案,規定複合式大樓須設立管理委員
會、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
初審通過,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
方主管機關報備,辦理公共安全事項,違者每戶最高處2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報備者,各地方主管機關可視狀況展延一次,不得超過一年。
過去老舊大廈未成立管委會,罰鍰是針對整個社區,現在則是可以罰到每一戶。若經過通
知、輔導等程序後,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可處分所有權人4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若危險公寓大廈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改善,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
人,任期到正式成立管委會或互推出負責人為止。
心得:
等等,這百分之一千萬是個屎缺
被政府指定的那個人不是很倒楣?
被指定的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