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建設公司當時談價790,以贈裝潢家電名義賣我850,但我必須將60萬家電裝潢打建設公司統編並將發票給他們,於是實登就850。建商銷售說到時賣房時成本就填850,因為建商實際賣給我的就是790(房屋)+60(裝潢家電)。
直到兩年後的最近需要換屋賣房,準備整理申報資料的時候注意到建商的資料袋中有折讓單,上面折讓金額為60萬,於是我有點疑惑,去電當時跟我洽談的建商銷售,銷售說不要理那張折讓單,申報850就對了,因為建商內部的帳就是賣我790+60。我覺得不太對勁就我自己上網查了一下,也問了代書,看起來有折讓就是得寫申報就是得填790。但這樣我就惹上公部門機關登載不實的罰則。
我現在的理解是這樣;
1. 首先裝潢的錢是我自己出的
2. 發票打建商統編就變成建商出的
3. 根據1&2,我幫建商付60萬的裝潢價再讓建商賣給我,等於我花錢讓建商再賣回來給我。
4. 建商又有打折讓單60給我
5. 根據3&4,對國稅局來說我多了60萬的賣房所得,又沒有裝潢成本的發票,還要背登錄不實的罪。
若我要報折讓後的價格790,那理當將我的裝潢發票退還給我才對,因為裝潢是我付的錢。那既然他拿走我的裝潢發票,就意味著裝潢是建商幫我出的,就不需要開折讓單給我。但現在建商既把我的裝潢發票拿走,又開折讓單給我。
我把這些問題丟給建商的窗口,窗口說會回報處理,等了三週之後窗口就不讀不回,打到公司說窗口辭職會再安排處理,於是三週又過去了。
以上,沒經驗沒長輩幫忙還硬要買房的狼狽貌,為了這件事煩心很久,食慾也不太好。
若我有誤解或是描述不清的地方,還請本版諸位前輩朋友們來信或留言指教。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