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經驗豐富的各位
剛購入一間舊公寓,但尚未交屋前發現棘手的問題
因為這間公寓原本是兩間打通,後來隔開成兩間賣
我們買的那半邊當初是客廳跟廚房,原本沒有做廁所
但屋主給的竣工圖中,原始設計是有兩個廁所的
因為擔心排水及糞管復原問題
所以我們在簽約時有押附加條款為"需確保排水及糞管均可使用"
屋主也承諾會處理。
結果簽約後,屋主復原了一個糞管給我們(直徑還比一般的小)
另一個廁所糞管說挖了找不到 (!?)
變成我們要自己去跟樓下住戶協商,
從廁所天花板找出消失的第二個糞管位置
但這會產生一筆花費,也不確定就能找到
向仲介抱怨,他說屋主認為現況交屋且已經有找到一個糞管可使用
但實際上近30坪的舊公寓一個糞管根本不敷使用
對於原屋主這樣找不到就算了,要我們自己去連絡樓下想辦法的行為也不能認同
所以想請問,像這樣
"竣工圖有兩個廁所糞管,但屋主只成功復原了一個"
這樣算是符合簽約時"需確保排水及糞管均可使用"嗎?
或者盡到了民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