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好
小弟為第一次購屋(預售屋)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合約上 第十四條通知交屋期限的第二條第二小點有寫到
"賣方就交屋前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然而14-4又寫到
"驗屋時於驗收單上列舉之房屋瑕疵如修繕結果未達買方標準,買方得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的理由"
請問這樣的條文是常態嗎?
是否代表驗收有沒有達標就是建商說的算?
2.
貸款的部份代銷表示若想保留5%交屋款,貸款僅能75%
想請問實務上貸款成數應該為銀行決定放多少?
是否能夠合約上寫貸款成數75%,找銀行核貸80%
其中將75%撥給建商,5%留著當交屋款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