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違建還能討價還價,
真是奇怪的台灣~
沒錯,行政命令是說既存違建緩拆,
但一旦上法院走民法(占用共用部分),幾乎都是判拆除,
所以解決方式都是低調再低調,
要是鬧大,
你也可以要求一樓前院拆除、車庫頂棚拆除、冷氣突出防火巷拆除...
台灣法規非常嚴,只是大家集體放水,真要拆拆不完的
※ 引述《e89515058 (小威)》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標題實在不知道怎麼下
: 事情大致上是這樣!
: 我家(3F)是3樓的老舊公寓,最近政府要來處理下水道工程
: 所以我家的1樓因為違建(後院)影養下水道的工程所以要求被強制要拆除
: 然後我家3F因為多年前(至少有20-30年)有花了一筆錢弄了4F(也就是頂加)
: 這時1樓的住戶主張屋頂(也就是頂加4F的部分)他有1/3的使用權
: 但是長期以來都是我家在使用
: 所以這次政府強制拆除1F違建的部分我家必須幫忙出1/3的錢
: 小弟覺得很不合理阿
: 你1樓的違建是你們1樓在使用
: 4樓的頂加都是我家出錢用的
: 現在你家一樓違建要拆掉要我們完全沒使用過的3樓住戶出錢??
: 想請問各位這到底合不合理 是不是有相關法規
: 請教各位廣通神大的大大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