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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炒房」源頭竟來自「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某擔任不動
產開發商法律顧問逾三十年的資深律師質疑,近十年紅單、預售屋頻傳炒作,源頭實因定
型化契約第二十條載明開發商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購屋者轉讓,等於幫「預售屋炒房
」開了方便之門;內政部官員解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是保障購屋民眾權益,與炒房無直
接關聯,且預售屋轉售獲利須申報所得。
該資深律師指出,法律早就規定未辦理產權過戶前「禁止轉售」;「平均地權條例」第八
十一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產權過戶登記前,買家若轉售要處登記費二十倍罰鍰。
資深律師︰過戶前禁轉售 早有法律規範
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卻打破該法規。根據定型化契約第二
十條房地轉讓條件規定,若買方已繳清屆滿款項,可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前,取得賣方同
意而轉讓該契約,並規定開發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律師認為,定型化契約給炒房投資
客開了方便大門,因開發商不能拒絕投資客轉售預售契約。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保障購屋 無關炒房
而預售屋轉售獲利除了法規大開方便之門外,還與投機客在預售階段支出成本較低有關。
他舉例,只需花總價一成的金額就能買預售屋,半年或一年內賣掉就能獲利,炒作費用相
對不高;若政府針對這一塊補破洞,修法規定「產權未移轉前禁止轉售」,就能大幅提高
投機客的炒作成本。
他說,一旦禁止轉售,投機客須付出總價的二成五、甚至三成才能購買,且要等登記後才
能出售,炒作成本提高、轉售時間拉長,都是增加風險的因素;但建議禁止轉售應排除家
庭或其他自住民眾可能出現需要轉售的情況。
另有開發商指出,預售屋換約需有相當條件,包括要三親等以內,而且簽約一年之後,才
能轉換合約,次數僅限一次,主因就是擔心有投機客炒房獲利。
心得:
是故意開後門還是不小心忘記?
預售屋早期認為是風險高,
後來不知道為什麼變成首購族和投資客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