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永慶現在都這樣不負責任嗎?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2-22 09:03:37
※ 引述《sharring (瘋ㄚ頭)》之銘言:
: 今年看房,由於小妹非常在乎漏水一事,基於房屋內裝潢未拆,屋主東西未移,故只能詳洽仲介有無漏水事宜,合約書上亦載明此房並無漏水情況。
: 交屋合約進行中,要求屋主裝潢拆除,以便己方水土師父評估管線是否需更新,未料永慶仲介極力阻止,說未到交屋後,不得破壞房屋原裝潢。幾番交涉後拆裝潢,卻發現屋內漏水非常嚴重,詢問仲介,仲介只回一句,我們買的是舊屋,本就該有漏水打算。
: 之後的交涉,仲介態度都十分惡劣。原來...一拿百萬仲介費的永慶,是這樣的態度?
: 有房要買,別找永慶!惡夢一場
我來幫你鍵盤分析一下
仲介在法律上的責任是居間,何謂居間?
==摘自網路==
一、 甚麼是居間? 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
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不動產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在於為
屋主尋覓合適的買方,也為買方尋找合適的不動產,待雙方條件達到一致時,並媒介雙方
訂立買賣或租賃契約。 因此,仲介契約屬於上述民法「居間契約」的一種。
=============
白話一點,仲介就是當媒人(紅娘)
雙方結婚後才發現男方有家暴、酗酒的情況
請問會去法院告媒人嗎?
當然私下抱怨媒人是人之常情啦,但是去法院告這就....
你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怪怪的
因為有些仲介可能仗著自己比較專業,跟屋主聯手欺騙買方
(其實反過來也有可能)
所以法律其實在某些方面也有加重仲介的責任
這部分在這裡有規範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
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
不過你家的漏水要拆裝潢才能發現
之前有看過法院的判決,像這樣的瑕疵法院認為仲介是無法查知的
所以判仲介無罪
所以
我對你的處境感到同情,不過法律戰的主力對象應該是鎖定屋主
要告就直接開告原屋主 (或乾脆不管三七二十一,連仲介一起告)
只去鎖定仲介的話....
另外消保官的部分
新屋漏水,可能找消保官申訴建商或許有用
中古屋漏水,找消保官申訴仲介其實沒什麼用
因為仲介看起來沒什麼違反消保法的部分
至於交屋前的借屋裝修部分
也是看屋主同不同意
仲介就是頂多不幫忙溝通,或是不幫你說服屋主
因為回到仲介收取服務費的法律依據,是居間
居間完成,且已經締約完成
之後溝通借屋裝修的部分,這也已經不算是仲介的義務
姑且不論借屋裝修優缺點,頂多說對買方售後服務不好
不過這跟你想像中,可以主張仲介蓄意或是惡意欺瞞
有很大的差距
以上
講了這麼多
法律戰重點就是應該直接開告屋主
扣除法律戰部分,另一個策略
就是煩仲介煩到受不了,叫他們回吐一點仲介費出來處理啦
當然你選擇後者也無妨,只是不要"只"鎖定仲介告到底
會輸的
作者: IslandHeart (reves de l'ile)   2020-12-22 09:30:00
告人只是一種奇檬子 讓對方也感受一下自己的不爽輸贏倒是其次
作者: ataky (七元)   2020-12-22 10:52:00
告人要成本啊
作者: sharring (瘋ㄚ頭)   2020-12-22 12:05:00
告人是要成本,所以驅使買方認栽?應該很多人息事寧人吧
作者: aasai (阿展)   2020-12-22 12:07:00
很實用!
作者: sharring (瘋ㄚ頭)   2020-12-22 20:06:00
難怪仲介這麼好做^^賺錢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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