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家好,家人於年前購屋,最近即將進入交屋階段
但是發生一件讓我們有點疑惑的事情
首先先說明購入房屋為40年老公寓,因為前屋主即為第一手屋主
她已經持有40餘年,所以去申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徵土增稅
然後我們就收到第一張稅捐處發來的函
主要就是通知核准使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然後函上也註記了土地地號以及轉移面積等等細部買賣資訊
我們對照了當初合約裡的建物及土地謄本
確認建物謄本裡的建物坐落地號只有一筆,也符合土地謄本的地號及面積
再對照此第一封稅捐處來的函,一切都相符無誤
但是前兩天我們又收到了稅捐處來的第二封函(這兩封函間隔約莫2個月)
這個第二封函跟第一封一樣,也是賣方申請要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課土增稅
上面也同樣註記了土地地號以及轉移面積等等細部買賣資訊
但是讓我疑惑的地方就是
這第二封函裡註記的土地地號並不在當初買賣合約裡面
而如前述,建物謄本的坐落地號只有一筆(第一封函裡的那筆),沒有第二封函裡的
後來查了一下地籍圖,發現第二封函裡的那筆土地其實是房子前面的道路
因為房子在小的巷弄內,早期小的巷弄很多都屬於私人土地
所以房子前的小道其實也被劃分入了房子的土地所有裡
不然應該也不會收到這個第二封稅捐處的函
後來家人問了代書,代書說土地的確是有兩筆
而這第二筆的土地也含在本次的交易內容裡,在建築物內(????)
我這邊是聽不太懂土地面積在建築物內是什麼意思??
不過因為快交屋了,代書表示交屋再詳細說明
我們希望能先大概了解是什麼情況,所以家人託我上來問問經驗豐富的各位。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