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才看到下面這麼熱鬧
所以我專門請教法律係的朋友
1. 管委會如果「明文」規定,且有公開公告就合法
法源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法36條,管委會可對外收益,且納入公基金。通常是指廣告外
牆or停車位。
但帶看費並沒有規範 ,也就是可以收費。
2.如果嘴硬如版友,可否堅持不繳?
管委會唯一制衡的手段,就是催繳3次,並以存證信函告知。並報請主管機關(鄉鎮區公
所)催繳,若還是不繳,再由主管機關開行政處罰3~15k
可連續開罰。但受罰人也可申訴。
3.是不是管委會收多少,我都只能當盤子?
管委會想對外收錢,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很簡單 可以線上申請),且營收高於4萬低於20
萬要繳營業稅並開收據。高於20萬則要開發票
再則收費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會參考周邊行情。通常收低於或等同於管理費的金額是
合比例的。
也就是你賣一個月繳一期4-5千
一年繳4-5萬都是合理範圍
但好像沒聽過收這麼貴的
最後,這家建案超級聰明
他收「一次性」管理費規避營利事實,然後又是管理費,所以催繳3次 就可以訴願請「法
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失敗,待本金+利息超過房價的1% 就可以強制你搬離並限期賣出(逾期還可以強
拍)
以上都依法有據
收的錢又低於你找律師的錢(一案5-7萬)
除非你錢超多,又非住這不可
不然找不到跟管委會置氣的理由
與其不繳,不如跟原屋主對半或凹仲介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