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底開始申請了,想請教兩個問題
https://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KeyID=HS2019012
申請人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1. 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
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Q1: 請問是不是跟父母同住,父母名下有房產就不符合資格?子女買房戶籍遷出呢?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下
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
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Q2: 請問這邊是指年度所得除以12個月嗎?包含新資、投資等,以扣繳憑單為準?
目前戶籍台北市,買房在新北市,要以哪個金額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