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家具費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1-14 02:29:58
另立名目在法規上是取巧還稱不上違法。實質上你就是幫助賣方逃稅,然後收到一點折扣,
是否要這樣做就看個人了。網路上正義言論聽聽參考就好,實際上真的要自己出錢的時候,
開發票繳稅這一類的,就又理由伯藉口一堆,別人都是逃稅,自己就是沒錢被生活所逼不得
不出此下策。
如果不是高總價的房子,而且打算自住六年內不會賣掉,那配合對你有好處。因為自住六年
以上,增值四百萬以內,是不用額外課稅的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9-01-14 03:49:00
這倒是實話,看到屋主持有3年內→死投客,哪來那麼多移民、換工作,出個超低價,不賣隨便你 ; 自己換工作,不得已一年半短期出售,別的自住客看你也是死投客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9-01-14 07:52:00
換啥小工作XD
作者: jeff0323 ( )   2019-01-14 08:19:00
別人都不可以,自己不一樣。
作者: grotwpig645 (張智良)   2019-01-14 09:09:00
酸民道德標準很高
作者: Barolo (Barolo)   2019-01-14 23:34:00
我是覺得2萬回扣太少 就像你說開發票會多5%以上一樣自住稅率10% 20萬就是2萬 那回扣怎樣都該拿至少2萬5至於你說4百萬免稅 那是我以後賣的本事阿 賣超過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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