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屋不論是否賣家造成的,都可依民法354向賣家請求瑕疵擔保。看瑕疵程度可以主張民359減價,解約,如賣家有保證無漏水亦可依民360請求損害賠償,但必須在民365瑕疵發見期間內主張。自交付後5年只能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了(時效15年),但需舉證賣家可歸責。民356是瑕疵發現期間(自發現瑕疵或交付開始起算),民365是瑕疵擔保權利行使期間(自有請求權開始起算)不過如果是現況交屋,或契約成立時買家已知瑕疵者,依民351不得請求瑕疵擔保。如果你能舉證漏水原因是賣家導致那更好,不但可以依民365二項不受時效限制,而且還可以依民227條債務不履行(可歸責對方)準用給付遲延(民229)請求損害賠償(民231),催告後解約(民254)。
如果你房子是透過仲介買的,請他處理吧,仲介以居間為業有調查義務(民567,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6II),並通知賣家,如果賣家不理就催告(寄存證信),聯繫過程都留下資料,因為時間很重要,法官會先看時效有沒有消滅。一般買家舉證有瑕疵,在合理期限內法官會認定是瑕疵擔保範疇,闡明請對照舉證該瑕疵非擔保範疇以茲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