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不用太期待這個,因為問題有點多,容易看得到吃不到。
這次修訂的是租賃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法程序是這樣的,法律的修訂都是透過立法院,這次的單位卻是消保處。
這是因為法律上面所謂的授權,立法當時就可以留白讓行政權進行補充,一樣有法律效力。
但是,不管怎麼搞,效力不得超出授權範圍以外,超出部份沒有法律效力。
換言之,這次修訂了這些規定,但是還是必須涵蓋於消保法之下才有效。
一、身份問題:消保法的規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vs消費者,所以如果其中一方非企業經營
者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新聞內文有略題一點,我這邊做個補充就是,如果真
有狀況,最終裁判還是法院,法官是否判定房東就是企業經營者就會影響到勝敗了。
而且你要怎麼舉證房東經常反覆的出租並以為營業,那也是個很麻煩的問題,更別提
法官心證不一,沒有固定標準。
二、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約:這次修法還有找印刷業者一起來,要求源頭一起改善,印刷業
改善了以後,房東是否就會使用呢?畢竟修法改的是定型化契約規範而已,老子不用
這樣總可以了吧,而且又不能強制房東使用定型化契約,他自己手寫一張契約就不受
規範了喔。
然後看一下修訂的內容
1.押金最高兩個月-通常習慣就兩個月左右,我覺得這點沒啥意義
2.意圖解決超收水電費所以明訂單價並勾選分攤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在單價吧,我覺得
問題應該是在於房東的電錶跟台電的電錶之間的度數差吧,另外房東如果硬要收一度
10塊寫上去也是可以的阿,你又沒限制最高價。
3.設備修繕房東修繕為原則-脫褲子放屁,民法租賃本來就是房東修繕為原則,特約例外
房客損毀設備自然依民法侵權條文負賠償責任。
4.提前終止租約及通知期間,違約賠償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無意見。
5.防逃稅條款-這個完全沒有意義,稅金肯定是會轉嫁到末端的,反正對房東來講,成本
增加多少,就往租金上面疊,只要不超過房客承受能力跟行情就好。奢侈稅最後也是
轉嫁到願意買單接盤的人身上而已。
所以會受到影響的應該是固定會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房東族群而已。例如資產管理公司等。
私以為要管理租賃市場,修法就不該只在消保法下著手而已,這應該只是趕搭話題的作秀
對於租賃市場有一定影響,但是無法全面規範,所以大家參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