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淑晶條款來了 惡房東消保處鏟得了?

作者: ab1090714 (Garfield)   2016-10-09 06:38:22
我覺得不用太期待這個,因為問題有點多,容易看得到吃不到。
這次修訂的是租賃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法程序是這樣的,法律的修訂都是透過立法院,這次的單位卻是消保處。
這是因為法律上面所謂的授權,立法當時就可以留白讓行政權進行補充,一樣有法律效力。
但是,不管怎麼搞,效力不得超出授權範圍以外,超出部份沒有法律效力。
換言之,這次修訂了這些規定,但是還是必須涵蓋於消保法之下才有效。
一、身份問題:消保法的規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vs消費者,所以如果其中一方非企業經營
者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新聞內文有略題一點,我這邊做個補充就是,如果真
有狀況,最終裁判還是法院,法官是否判定房東就是企業經營者就會影響到勝敗了。
而且你要怎麼舉證房東經常反覆的出租並以為營業,那也是個很麻煩的問題,更別提
法官心證不一,沒有固定標準。
二、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約:這次修法還有找印刷業者一起來,要求源頭一起改善,印刷業
改善了以後,房東是否就會使用呢?畢竟修法改的是定型化契約規範而已,老子不用
這樣總可以了吧,而且又不能強制房東使用定型化契約,他自己手寫一張契約就不受
規範了喔。
然後看一下修訂的內容
1.押金最高兩個月-通常習慣就兩個月左右,我覺得這點沒啥意義
2.意圖解決超收水電費所以明訂單價並勾選分攤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在單價吧,我覺得
問題應該是在於房東的電錶跟台電的電錶之間的度數差吧,另外房東如果硬要收一度
10塊寫上去也是可以的阿,你又沒限制最高價。
3.設備修繕房東修繕為原則-脫褲子放屁,民法租賃本來就是房東修繕為原則,特約例外
房客損毀設備自然依民法侵權條文負賠償責任。
4.提前終止租約及通知期間,違約賠償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無意見。
5.防逃稅條款-這個完全沒有意義,稅金肯定是會轉嫁到末端的,反正對房東來講,成本
增加多少,就往租金上面疊,只要不超過房客承受能力跟行情就好。奢侈稅最後也是
轉嫁到願意買單接盤的人身上而已。
所以會受到影響的應該是固定會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房東族群而已。例如資產管理公司等。
私以為要管理租賃市場,修法就不該只在消保法下著手而已,這應該只是趕搭話題的作秀
對於租賃市場有一定影響,但是無法全面規範,所以大家參考就好。
作者: ddey (gre)   2016-10-09 08:12:00
那麼容易轉嫁稅金。 那當初房東為什麼會願意便宜租呢? 商人不就是追求最大利潤嗎
作者: ej0zp (如果)   2016-10-09 08:14:00
怎麼會沒用?惡房東押金3-6個月,再加一個押金沒收條款,足以壓死很辛苦的房客
作者: ertip (...)   2016-10-09 08:28:00
壓6個月還會沒收的 應該不會有人想去租吧 XD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6-10-09 09:15:00
這個1-4點 本來就跟大部分的現狀相同第五點 可能影響到本來不報稅的房東但報稅本來就是應該的 沒什麼好說稅金會不會轉嫁可以觀察 我想是地區不同影響程度也不同很有可能是部分轉嫁 就是房東租金收入少了 房客也得多付
作者: MAGODAJAN (falling angel)   2016-10-09 11:00:00
公證就顯得很重要了
作者: Justice5566 (正義56)   2016-10-09 11:20:00
法院判決也會參考條款規定啦 而且法院都會同情房客
作者: Unicorn30 (Unicorn)   2016-10-09 11:36:00
押金六個月...是不小數字欸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6-10-09 14:25:00
民法第247條之1有看到嗎?至於舉證部分,還有得吵,消保法104年修正第17條之1哇,你比法官還強,17-1的運用馬上有結論,應該請你當召集人247-1沒有一定要企業經營者啦,也不管甚應不應記載,懂了沒原來市價是靠稅來決定的喔?真可笑,現在房屋稅,地價稅調升,所以要加價賣,這就是多多邏輯無誤啊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16-10-09 17:57:00
花敬群有提到加房屋稅,會部份轉價到租客,所以花敬群是多多?!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6-10-09 18:11:00
樓上有花的文章引述來源嗎?還是你以為花這樣講?新聞就算了,記者都添油加醋跟自己編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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