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商業模式:個人房仲

作者: raytpis (Ray)   2016-06-01 04:24:42
商業模式:
個人房仲:
在台灣,想做房仲,第一步就是先進入品牌房仲業,然後考取一張證照;說是業務員,其
實房仲業務更像是與店家簽約的個體房仲,就像中國美甲師一樣。
目前台灣房仲業,無論是品牌或是其他網路房仲平台都只提供一個功能,就是房訊資料庫
,而這房訊資料庫由於網路的普及,早就沒了競爭力,目前最有效的差異化工具,也只是
保證你不會買到銀行不與承作的擔保品;然而,區域性劃分,又更讓房仲業務的角色定位
更像是房訊資料庫的解說員而已,似乎想要把房仲業務這個角色扮演好,擁有專業知識已
經變成次要,因而變成,所有的房仲業務,都只競對手,更糟的是,大家似乎都拿著相同
的武器在打仗。
個性化服務
如果你曾經進過房仲門市,你一定會發現,他們給你看的房訊,就跟你在家裡看到的一樣
,無論你問的問題是什麼,業務員在公司平台上的搜尋方式,跟你在家裡自己上平台,並
無差別!我曾問過房仲業務,公司要求你們自購硬體,卻提供一模一樣的服務工具,你們
在銷售時,難到不會想要擁有更好的個性化工具嗎?他給我的答案是「這樣就夠啦!」,
沒多久,他就離職了。
公司為何不提供個性化差異服務呢?答案很簡單,保護品牌,讓所有業務員的行為能在掌
控之中。簡單來說,就是保守。
我也曾看過有些比較不大的房仲品牌業務員,經營自己的 Blog,由於沒有統一資料庫的
串接,能提供的差異化服務可想而知。
差異化服務內容
一、限時資訊:好的單品,優惠的價格,都是能快速賣出的房子,再加上系統分類功能,
使您能以最快速的時間,讓應該看到該資訊的客戶收到訊息,時間久了,就算客戶始終沒
有下手,但對你的專業信任,相信已深植與心。
二、與樁角合作:最常見的就是保全,另外,就是經常出現在房訊佈告欄撕個人出售或出
租資訊的小蜜蜂,此功能也能大量減少不合法運作的業者。
三、與職業房東合作:很多職業房東並不會把房訊提供在網路平台中,甚至連張貼公告的
數量也只剩單一地點,有的,連公告都沒有,主要原因是他們租房都是靠熟客口耳相傳。
如果系統能提供好的分潤規則,讓這些職業房東能有額外的裝潢補貼,相信他們也會很樂
意與您合作。
新的遊戲規則
如果專營房訊的仲介平台加上此差異化服務功能,這些擁有證照但沒在品牌房仲當業務員
的個體戶,馬上就有了新的機會與價值,加盟平台不再須要額外的手續,只要加入平台會
員即可成為個人房仲,這些個人房仲所能提供的服務需求,絕對是第一線最重要的服務功
能,只要平台能一一滿足這些需求,很快的,就能與品牌房仲相抗衡,這麼一來,台灣房
仲業的進化速度會變的飛快,最終,整個房仲業與客戶,都會是受益者。
原:https://www.facebook.com/tronstart
作者: ab1090714 (Garfield)   2016-06-01 05:34:00
你一定沒有讀過法規齁?做過功課再討論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6-06-01 05:45:00
87分
作者: FerretYayu (貂老大)   2016-06-01 08:26:00
理想文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6-06-01 09:20:00
個人房仲加入這個平台只是多個廣告的地方,效益幾乎沒有,不如著重增加部落格或是FB可能比較有顯著效益。品牌還是有加分效果,客戶出不知名品牌只願意出價38萬,對知名品牌願意出40萬,這兩萬就是品牌給客戶的信任帶來的溢酬,不知名業務要做的是讓自己成為一種『品牌』,增加談判的次數跟客戶容忍失敗度,而非加入一個更不知名的平台。不知名x不知名=客戶信任度更低更不敢嘗試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6-06-01 09:26:00
其實樓上說的是 在一般加盟或獨立品牌 有些人是靠自己的行銷形象去做事的 某社區會聽到某某房仲專門賣某社區一建立自己形象比品牌更重要
作者: chih1209 (呆池)   2016-06-01 09:42:00
資訊取得方便的現在差異化會是在服務 個人仲介是口碑行銷 品牌取得的是信任順便一提...提出的差異化服務各大房仲品牌都在做了 工具在那裡 會不會用在個人
作者: ginseng21 (SweetCow)   2016-06-01 11:48:00
台灣有在做房仲產業研究的專家學者智庫真的很少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6-01 13:45:00
那跟以前民間中人有什麼兩樣?
作者: LionsWang (獅子王)   2016-06-01 15:47:00
那也得每個都是不動產經紀人,而不只是營業員限時資訊翻譯之後就是投資客商品經營樁腳跟其他介紹人 小小一個高雄 一萬多個營業員可想而知 每棟大樓的管理員有多少營業員在經營 更不用談一堆拿錢不辦事的 會介紹案子的中人為了賺錢 硬是把專任約拆成一般約 分給一群營業員 雖然這結論是實話 但說的容易做起來難啊! 結論: 作者沒有做過仲介!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6-06-01 17:37:00
客戶並不一定不會跟最專業的買,成交重點,客戶最終需要不得不買的物件在哪裡?然後取得的業務員有沒有價格優勢,如果是專約打不破的,恭喜,客戶很討厭你,也是可以成交(這個前幾年就看過很多的例子)
作者: amaisar (阿!麥煞)   2016-06-02 10:53:00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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