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獎勵停車位使用問題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0-31 21:59:52
我妹買了一個房子,契約上雖然有勾是獎勵停車位但是
銷售人員選車位的時候並沒有告知這是獎勵停車位,我們
是在大樓公告的地方發現獎勵停車位包含我們的號碼,
我想問的是,雖然建設公司一直說都是這樣賣也沒有問題
但是就字面上或是法律上的解釋是否就代表這個車位必須
開放給他人使用。
雖然他會說不是這個社區的人進不來,但是萬一今天有個惡鄰居,
硬要停在上面,就法律的觀點而言是否沒有違法?
作者: capik (capik)   2015-10-31 22:08:00
看社區管委定的辦法,一般獎勵給一般民眾使用就符合規定(你也是一般民眾,了?)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0-31 22:16:00
意思就算是我有權狀,但是管委會決議開放給本社區所有人臨停,我也只能吞下去囉?
作者: didila   2015-10-31 22:35:00
彷彿內政部還是哪個單位解釋過 所有權人也算是一般人所以你可以自己停就好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0-31 22:40:00
我的意思是我可以自己停就好,但是我能限制別人不能停嗎?
作者: noraguguchi (nora)   2015-10-31 22:42:00
獎勵車位權狀獨立 可以開放賣給非本社區房屋所有權人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0-31 22:57:00
請問意思是 我有權狀,所以別人來停我可以告他竊佔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0-31 23:05:00
竊占??我笑了....
作者: noraguguchi (nora)   2015-10-31 23:19:00
亂停車應該就是要管委會反應吧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5-11-01 00:11:00
你有這個車位的權利,所以不管是誰要停你的車位還是要你同意,你不同意誰都不能停管委會不能逕為處置你的車位怎麼使用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00:14:00
那為什需要公告這是獎勵停車位開放給公眾使用?
作者: gggga (不要太鐵齒才是王道)   2015-11-01 00:26:00
獎勵車位 有權狀嗎?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5-11-01 00:26:00
獎勵車位有很多種形式跟不同時期的法規假設他有明定要出租給不特定公眾使用,你就租給自己就好你自己也是公眾,不會因此就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反正現在也沒停獎了,我想政府對舊的法規更難掌控所以大概會就地忽視這些車位了,畢竟對整體來說建商還是釋放了更多車位出來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00:32:00
新建案 這兩天才交屋,管委會尚未點交。如果當初知道這是獎勵停車位,我想我們會換掉所以有錢人的意思是,我所有權人可以永久租給某一個特定的人,這樣就算我有開放給公眾使用了嗎?
作者: fywei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2015-11-01 02:16:00
一定要開放給公眾使用 不然有人檢舉或清查的時候就會被裁罰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01 11:09:00
你當然有權去告 只要你有錢有閒兼喜歡跑地檢署即可 既然你都已經知道"很難成立"了 不排除你也有被告誣告之可能
作者: gens50 ( )   2015-11-01 14:22:00
你腦補太多,有權狀登記跟持分,別人不能停你車位獎車只是一個種類,有些人還優先買獎車,靈活運用惡鄰亂停法車還獎車,跟所有權有關,跟獎車與否無關若真不明白你停車位的意義,就安心停,不用再鑽研了
作者: ted32407 (OM)   2015-11-01 15:41:00
拜託不要再用你的定義鑽研了 不懂可以問 但法律不是各自表述 總之安心停就對了不管權利還是約定使用 你就是單純的所有人 但是回文提到的竊佔跟誣告都不會成立 霸佔車位的問題也跟獎勵車位沒關係 是人的問題 案例很多可以自己搜尋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16:07:00
那想請問一下,公共空間所換取的獎勵容積,須開放給公眾使用。這樣跟獎勵停車位的定義會有何不同?因為建商在車道旁貼公告哪幾號是獎勵停車位,開放給公眾使用,已經有路過大媽認為,這就是住這社區的住戶有朋友來的時候可以臨停。
作者: ted32407 (OM)   2015-11-01 16:30:00
你都說大媽了…跟他認真是想逼鄉民跟大媽認真嗎…回覆你吧 關於獎勵停車位需給公眾使用,而你就屬於公眾 所以無法律爭議問題 請安心服用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16:32:00
OK 所以獎勵停車位是建商欺騙政府囉? 我可以去檢舉嗎?
作者: ted32407 (OM)   2015-11-01 16:35:00
至於大媽的問題我用入俗的用語解釋 大媽誤以為你的車位屬來賓車位 但其實你的車位屬約定使用,並非管委會專用共同持有,所以我說被霸佔是人的問題,不是你的產權不清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16:39:00
所以您的意思是 雖然這是公眾用的車位,但是只能約定由我使用?
作者: ted32407 (OM)   2015-11-01 16:43:00
你可以去檢舉 但建商無不法 至於購買前代銷沒告知可以談判求償 因獎勵車位的目的是解決停車位不足的窘境 獎勵已達成目的 只是建商以約定使用的方法賣你 所以公眾的定義是指該大樓住戶 所以你約定使用權只能轉賣該大樓用戶不能單販售流出市面對 只有你能使用 約定使用是正式法定權 不用想太多 只是剛好管委會的來賓車位也是獎勵車位 所以讓大媽誤解 但所有權不一樣法定車位 增設車位 獎勵車位是建築法規 所有人權狀是民法 完全兩碼事不要混在一起 你再執著底下就有回文說50收……
作者: monkeyy (挖嘎烏拉拉)   2015-11-01 17:13:00
其實一切都是這個公告 https://imgur.com/7uDIjeb這樣的公告方式很難不讓人誤解為"歡迎大家來停"吧?
作者: ted32407 (OM)   2015-11-01 19:53:00
滿奇怪的+1
作者: gggga (不要太鐵齒才是王道)   2015-11-01 20:34:00
白紙黑字都降寫了,故我不買獎勵車位因為看完條文,滿臉問號??會怕 @@
作者: fox999 (fox)   2015-11-02 13:29:00
其實大媽廷你也不行怎樣呀 阿就獎勵車位 即便約定專有使用你頂多跟管委會主張 對大媽又沒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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