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經文了
其實公設登記代表的是登記制度完善
早期房屋產權的登記
只登記主建物
有的是不管陽台非陽台全部寫主建物
有的是陽台不計算面積
樓梯本屬公設,但早期依率登記為主建物
再來就是
屋凸 地下1 通常不登記
不過依法不登記的話,這兩樣東西是屬於當初出資興建者的
不知道誰出資興建就是歸起造人所有
不是你的也不是全體住戶的
以後要都更 恩恩......
統法的人就可以來主張權益
隨這時代的變遷
開始登記陽台 地下室 雨遮
可是主建物內含梯間的問題一直改不掉
到後來的露台登記,露台後來又不登記
1樓後來也不能登記陽台平台
有一陣子還有登記屋簷 花台 後來又沒了
其實公設登記就是把一些公共空間做一個登記歸屬
不會發生產權不知道是誰
再來就是建築法規.....
以前沒有所謂法定車位
後來越來越多
法定汽車位
法定機車位
到現在還要身障車位
腳踏車位
甚至電動車車位
消防水箱 逃生空間等等
一般來說機車車位根本無法賣錢賣錢你也不會賣
加上多數人喜歡漂亮公設
建設公司都拿機車車位去改
更別說機車車位一個能賣多少錢30萬?? 我看3萬你都會講話了
可是併入公設坪數你就乖乖很開心的買,並如公設坪數以機車車位占的面積
不管管是公設,還是說送你機車車位,還是給管委會管理
其實都是你的公設坪
一個大概超過1百萬吧(台北市來說)
如果建築法工繼續改
公設只會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