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newhander: 當房市走下坡再喊多也只是狗吠火車,請節哀。 08/07 14:00
: → pds1: 樓上你說誰狗? 08/07 14:00
: 推 newhander: https://goo.gl/f6GefD 歇後語有什麼好緊張的? 08/07 14:04
: → pds1: 網頁裡寫 去吠火車的金正係狗。 所以你的意思很明瞭了 08/07 14:06
: 推 newhander: 聽不懂你要擴大解釋是你的事 08/07 14:07
: → pds1: 沒關係 你凹拉 08/07 14:08
: 推 newhander: 凹什麼??狗吠火車就是說做什麼都沒用,還要人家教嗎?? 08/07 14:11
: → pds1: 我看你很想走法院的樣子 08/07 14:11
(其餘恕刪)
有鑑於某板友提議要邀其他板友到法院參觀、寫遊記
為了促進本板的和諧 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為了避免有人被檢察官洗臉或被法官打臉
小弟花了點時間 找了幾個新聞連結給各位板友參考
順便附上小弟所找到的判決字號
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去看看法院判決的理由
一、罵人狗吠火車 二審判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183
節錄:
二審法官認為,「狗吠火車」中的「狗」並非暗諭對方是狗,而是台灣俚語中指做的事毫
無意義、白費功夫,沒有謾罵、嘲弄他人之意。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二、罵邱毅「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無罪 法院:善意評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16817.A.5CE.html
https://disp.cc/b/163-8LHy
http://buzzorange.com/2015/06/17/saying-balding-trash-to-mr-chu-is-legal/
節錄:
承審法官指出,邱毅擔任過3屆立委,頗受支持者擁戴,應該要有容忍、接受督促的義務
,且邱毅在臉書上評論鄭捷事件,本來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賴男用「政治核廢料
」、「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等字眼,法官認為,雖然字句較為聳動,
但不算是情緒性的謾罵,也在評論的範圍內,賴男算是善意評論。
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註:本判決係於104年6月8日作成 目前尚無二審判決)
三、指邱毅「政治垃圾」 作家九把刀無罪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227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03/553408/
節錄:
高等法院審理時,九把刀指稱,是針對邱毅的文章作評論,是「對事不對人」,舉例說就
像他從未如網友嘲弄邱毅的禿頭,高院認定,九把刀是就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今判
他無罪定讞
判決還引用邱毅個人在「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內的言論,指邱經常使用「畜牲」、「弱
智」、「孬種」、「混蛋」等詞句,和九把刀使的的「冷血」、「王八蛋」等話強度相仿
,以「平等原則」來說,難以認定九把刀的評論是非善意的評論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自字第5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四、諷盛治仁「狗屎豬糞」 馮光遠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12/450264/
節錄:
高等法院認為「狗屎豬糞」是戲謔式評論,判馮光遠無罪,但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則
仍被高院認定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全案定讞。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五、罵「哭夭哭爸豬八戒」不算辱罵判無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04
節錄:
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哭夭哭爸的用語雖不雅,但並非直接羞辱其人格本身,且李男引用
的是「豬八戒耍猴戲不會有人理」,故不能以文中出現「豬八戒」就判定有侮辱之嫌,判
無罪。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六、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http://city.udn.com/54532/4806170
節錄: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
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
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
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
犯行發生。
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
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
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