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淡海、洲子洋「鬼城」翻紅?開價明明跌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1:55:07
: 推 newhander: 當房市走下坡再喊多也只是狗吠火車,請節哀。 08/07 14:00
: → pds1: 樓上你說誰狗? 08/07 14:00
: 推 newhander: https://goo.gl/f6GefD 歇後語有什麼好緊張的? 08/07 14:04
: → pds1: 網頁裡寫 去吠火車的金正係狗。 所以你的意思很明瞭了 08/07 14:06
: 推 newhander: 聽不懂你要擴大解釋是你的事 08/07 14:07
: → pds1: 沒關係 你凹拉 08/07 14:08
: 推 newhander: 凹什麼??狗吠火車就是說做什麼都沒用,還要人家教嗎?? 08/07 14:11
: → pds1: 我看你很想走法院的樣子 08/07 14:11
(其餘恕刪)
有鑑於某板友提議要邀其他板友到法院參觀、寫遊記
為了促進本板的和諧 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為了避免有人被檢察官洗臉或被法官打臉
小弟花了點時間 找了幾個新聞連結給各位板友參考
順便附上小弟所找到的判決字號
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去看看法院判決的理由
一、罵人狗吠火車 二審判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6183
節錄:
二審法官認為,「狗吠火車」中的「狗」並非暗諭對方是狗,而是台灣俚語中指做的事毫
無意義、白費功夫,沒有謾罵、嘲弄他人之意。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二、罵邱毅「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無罪 法院:善意評論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16817.A.5CE.html
https://disp.cc/b/163-8LHy
http://buzzorange.com/2015/06/17/saying-balding-trash-to-mr-chu-is-legal/
節錄:
承審法官指出,邱毅擔任過3屆立委,頗受支持者擁戴,應該要有容忍、接受督促的義務
,且邱毅在臉書上評論鄭捷事件,本來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聲音出現,賴男用「政治核廢料
」、「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等字眼,法官認為,雖然字句較為聳動,
但不算是情緒性的謾罵,也在評論的範圍內,賴男算是善意評論。
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註:本判決係於104年6月8日作成 目前尚無二審判決)
三、指邱毅「政治垃圾」 作家九把刀無罪定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22759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03/553408/
節錄:
高等法院審理時,九把刀指稱,是針對邱毅的文章作評論,是「對事不對人」,舉例說就
像他從未如網友嘲弄邱毅的禿頭,高院認定,九把刀是就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今判
他無罪定讞
判決還引用邱毅個人在「談天論地話縱橫」文章內的言論,指邱經常使用「畜牲」、「弱
智」、「孬種」、「混蛋」等詞句,和九把刀使的的「冷血」、「王八蛋」等話強度相仿
,以「平等原則」來說,難以認定九把刀的評論是非善意的評論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自字第5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四、諷盛治仁「狗屎豬糞」 馮光遠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12/450264/
節錄:
高等法院認為「狗屎豬糞」是戲謔式評論,判馮光遠無罪,但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則
仍被高院認定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全案定讞。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五、罵「哭夭哭爸豬八戒」不算辱罵判無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04
節錄:
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哭夭哭爸的用語雖不雅,但並非直接羞辱其人格本身,且李男引用
的是「豬八戒耍猴戲不會有人理」,故不能以文中出現「豬八戒」就判定有侮辱之嫌,判
無罪。
一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六、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http://city.udn.com/54532/4806170
節錄: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
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
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
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
犯行發生。
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
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
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07 21:57:00
真不虧是優質 有料 智商 的 法律人 讚讚讚!!!
作者: fox999 (fox)   2015-08-07 21:59:00
舉邱禿蛆蛆又要崩潰惹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5-08-07 22:05:00
我也覺得投資客跟狗吠火車的角色無異阿?有人要自己對號入座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11:00
呵呵 你以為我問他問假的? 你的法律謀略大概就是找判決我比較好奇一個號稱法律人的怎麼會多次以身試法在板上侮辱許多版友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5-08-07 22:15:00
糗都出盡了,還在想挽回什麼?真的是可憐台灣投資客大概頭腦只有錢,沒有其他東西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15:00
我覺得樓上比較糗外行人講外行話 做外行事 等掉到局裡才後悔莫及一堆人不是攻擊別人是投資客 不然就是攻擊別人業務 仲介除了這些到底還有什麼步數?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20:00
我猜有人大概連"法律人"和"公然侮辱"的意思都不曉得吧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22:00
你不用再硬ㄠ了,妳自己在板上講過那些話你自己清楚都有人要整理你的嘉言名句給版主了 你自己好自為之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5-08-07 22:24:00
也是拉,除了好自為之,現在又能多說什麼? XD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24:00
ZZZ...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5-08-07 22:25:00
根本如同小丑一般可笑,請勿對號入座阿XD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26:00
不用多說什麼 keepstudying keep studying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26:00
某p只剩好自為之可以說(哈欠)??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27:00
喔 不然勒?你要出來單挑?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29:00
你??太弱了 沒興趣 只會浪費我的時間而已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30:00
我看弱的是你吧
作者: taiwanjudge (人生不是只有賺錢)   2015-08-07 22:31:00
看到這些多多崩潰。真的很好笑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31:00
我也要多多精進 找判決 跟 抄林山田教科書的技巧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07 22:31:00
哈哈哈 不敢 這就是所謂有料優質的法律人~~~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32:00
有時看到taiwanjudge的推文也令人心情開朗
作者: taiwanjudge (人生不是只有賺錢)   2015-08-07 22:32:00
pdsl不要因為房市開始崩盤開始一直在這邊崩潰。好嗎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33:00
恩恩好 我會拿衛生紙給你
作者: taiwanjudge (人生不是只有賺錢)   2015-08-07 22:33:00
pdsl你身為多多應該要去掃貨Amax啊.幹嘛一直在版上亂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07 22:33:00
約一約啦 房版的板友等著去觀戰 (買鹹酥雞中)我想這組合應該有上百人出來看 讚!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2:34:00
我何時是多多? 多多就要掃AMAX? 這邏輯有點難認定也
作者: okok620730 (阿雄)   2015-08-07 22:35:00
單挑??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37:00
搞不清楚主計總處與中央單位會計處有何不同的人比較好笑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07 22:37:00
你別搞笑惹 打你臉 還能污賴我 ZZZ你對中央政府組織不會比我熟啦 唉看你也知道你對政府運作根本不懂 加油 好嗎?
作者: okok620730 (阿雄)   2015-08-07 22:38:00
奇怪了,怎麼大家針對他?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39:00
看來有人擅長自打臉及跳針 加油好嗎??
作者: HarryHTC (Harry)   2015-08-07 22:39:00
0RZ!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07 22:40:00
他人緣好啊 你不知道他被水桶 多少人幫他讚聲喔 優質法律人→ pds1: http://i.imgur.com/mLiCZbn.png?1 法律人?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2:48:00
老實說 被你們這種人討厭 我一點都不在意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7 23:35:00
還再討論這件事,我要先鄭重聲明我沒罵人,我ㄧ開始就說是在形容新聞的事,之後也應他要求再ㄧ次解釋狗吠火車是形容新聞裡那群義房屋的統計數據對於想拉抬房價於事無補,我從沒指名道姓是有人自己腦補對號入座,我在推文之前多軍的r585741也有發言,另外還有ㄧ位k大也在,他們都沒反應,甚至r大也認為不是再罵他,結果有人ㄧ直說我罵他,搞得我莫名奇妙,還要我承認莫須有罪名,有夠無奈。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3:38:00
呵呵 好委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23:38:00
有些人就是故意要找麻煩 n大就別理那些人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23:39:00
有些人就是以故意酸人為樂 夜路走多遲早碰到鬼
作者: goal770711 (Chuck)   2015-08-08 00:10:00
推你
作者: rabbit83035 (遠野妖怪前綫)   2015-08-08 00:34:00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這個法官很酷XD
作者: IRISTP (dean)   2015-08-08 09:15:00
認真給推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08 10:51:00
法律對公眾人物的標準不同,名人本就受公眾評論同樣一句話罵帥過頭可能沒事,罵別人不見得。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5-08-08 11:14:00
法律人...是貶抑詞嗎?
作者: dboy1980 (小no)   2015-08-08 12:44:00
P大的反應也太大,你是真不知道那成語怎麼用嗎
作者: liao4767 (戲劇羊)   2015-08-08 13:15:00
pds1 你不是狗 別擔心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8 14:38:00
他的專長只負責找判決以洋洋自得而已至於判決如何正確解釋適用 他可能就不是那麼在意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8 16:39:00
適用判決??真是門外漢才會說的話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8 16:44:00
如果靠找判決就能打贏官司 真是恭喜妳了看你直接引用判決 沒有仔細研究 就知道你的程度如何二、三、四、六之判決,皆是因為涉及公眾利益或公眾人物法院才放寬言論的容許範圍就連第五號之判決 也是以故被告在該留言版上發表其與告訴人先前網路交易之經過,就上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本於具體之事實,發表其個人主觀之評論,且於評論之際亦有一併公陳述與告訴人交易之經過情節,顯係欲將上開經過情節付諸公開討論,留待大眾去自由判斷其評論是否持平公允,難認被告當時發表言論之動機係純粹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其唯一目的。簡言之,以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判決無罪若是單純的謾罵 如豬公 豬母 很明確就是觸犯公然侮辱罪一樣新北地方法院 101,易,2518 例子擺在那邊至於第1個判決 高等法院雖然最後用俚語沒有謾罵、嘲弄他人之意,讓被告脫身。但是不要忘記,這個案子是經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法官判決有罪,最後到高院才判決無罪高院判決也不是判例,在有判例出現之前,法院的見解隨時可能變動。幫你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原文上開文宣記載有:「工會首重集體力量---團結;個人只是狗吠火車。」等文字,(中略)且綜觀上開二句文字之前後文義予以對照比較可知,該等文字係用以描述個人力量相較於集體團結力力量所能成就之事的差異性,此純屬個人意見陳述,尚難謂該文宣所述「狗吠火車」中「狗」,係將告訴人影射或比擬為狗,從以上判決解釋可以得知,若狗吠火車從行文脈絡中可以確定是以狗在指涉他人,一樣是觸犯公然侮辱罪,不是以狗吠火車罵人可以判決無罪,你看到新聞標題就直接引用,可見你對判決的理解大大有誤。再幫你補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原文然臺灣石油工會乃國內最具規模之工會組織之一,其工會代表對於該公司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乃至社會經濟,均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此有臺灣石油工會手冊、章程及組織架構表等附於本院卷可按,此項職務與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之關聯,應可認定故被告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有聳動或誇張之處,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喚起一般會員代表注意,藉此增加其等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進而於會員代表之選舉為正確之決定,因此,被告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下略)從以上高院判決原文也可以清楚知悉,高院乃認定狗吠火車已經係指涉告訴人但同樣基於工會代表之選舉涉及公共利益而放寬言論允許範圍不是以狗吠火車罵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可見你對所引判決根本沒有仔細研究而理解嚴重錯誤
作者: chinafree (被洗腦的支那人)   2015-08-08 17:50:00
〝指鹿為馬〞罵人鹿還是馬?
作者: minihouse   2015-08-09 08:05:00
狗吠火車不就是一句厘語嗎?我以前也蠻常看人嘲笑空空用阿,這句話不是指徒勞無功的意思嗎?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5-08-09 11:42:00
pds1 你不是狗 別擔心 +1
作者: liao4767 (戲劇羊)   2015-08-11 15:46:00
好啦 你去告啦 如果法院認證他真的罵你是狗我代替你用你的id捐1000塊到流浪狗之家替可憐流浪狗買狂犬病疫苗 也算替你增加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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