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8月份版務建議與檢舉區

作者: renba (耶!考完了!大感動)   2015-08-01 02:47:02
8月份版務建議與檢舉區
舊的紀錄還是會留著
新的檢舉請在這處理
最後還是說:請大家發言注意禮節
遵守板規, 保持禮貌是第一原則. 基於減少使用者對板規的忌
憚, 引致發文的壓力, 板主應該盡量在有人投訴的時候才行動
, 如發現以下的情況發生, 請即致信板主處理.
- 敵意言論
- 灌水
- 空心文
- 完全不合乎板旨的文章
- 任何欠缺禮貌的文章, 包括粗言穢語, 奚落.
你看多我看空 尊重不同意見
嗆來嗆去酸來酸去 最後得到甚麼??
會因為你戰贏 就有獎金頒給你嗎??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24 09:45:00
我認同 但a大是專業人士 又愛這樣玩....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24 09:34:00
@gogin, 擦邊球,一個巴掌拍不響.設置禁回遏止爭議擴大.
作者: jamo (hi)   2015-08-01 03:59:00
真的挺煩的,只有多空沒有討論,有時候板友有問題,看到某些特定id推文後,回答的興致都懶了~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2:40:00
罰責太輕了 14天出來又繼續酸 繼續亂不用講大家都知道是誰,因為嘴巴太臭,被眾人圍剿希望版主能針對特定ID,尤其是那種針對人刻意酸文噓文的加重罰則,這種情況都已經存在兩年了..是還要多久?
作者: apege520 (apege)   2015-08-01 14:03:00
#1Ll4cP0O 噓 jamo: 這記者是白吃嗎 2-1-1如果說記者是白吃可以的話 那說這仲介是白吃也可以嗎?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07:00
這裡是仲介版,又不是記者版,你是記者嗎?這裡罵仲介可能會罵到超過一百人但這裡有記者嗎? 有的話就請他來檢舉吧,謝謝對了 這裡是仲介多多版 這是你說的 不是我說的...
作者: apege520 (apege)   2015-08-01 14:09:00
不管有沒有 如果說這記者是白吃可以 哪說這仲介是白吃也要可以了 合理嗎?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12:00
這就要看板主怎麼裁決了首先他是疑問句,再來他不是由從事記者工作的來檢舉所以我覺得應該口頭警告吧就跟nonocam一樣 講得這麼難聽 也才口頭警告而已
作者: apege520 (apege)   2015-08-01 14:15:00
jamo已經犯2-1-1版規在6月25被警告過一次了這次再犯 按版主之前標準 應該要封禁了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19:00
nonocam的偏激發言,加上他在別篇的回文http://imgur.com/8EPNFHW版主也才口頭警告而已 版主並沒特定偏袒仲介或多多我才會建議版主 提升罰則 不然永遠只會更多酸民不管他是不是仲介 或是刻意來亂的只會更多這種人 還有原本就在板上的 會更變本加厲
作者: apege520 (apege)   2015-08-01 14:23:00
犯兩次要警告的違規就要封禁是版主它們自己訂的標準既然自己定出這種標準就遵守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27:00
那我也希望這位nonocam會得到他應有的標準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1 14:33:00
若親友是記者,看到親友被說成白癡氣憤下檢舉可以嗎?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8-01 14:35:00
不能。要本人告。就直接告啊!小屁孩太多,讓他們留下前科或是找爸媽來哭哭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1 14:39:00
krit1009: #1Lja6xGm kobe21138 針對個體/群體發表辱上個月有人只因說仲介騙來騙去就被檢舉,沒針對個人也沒罵人別吃就被檢舉耶。#1LkmwwYZ, matt0730:垃圾仲介吃屎吧。 這樣沒人檢舉?除非是想把檢舉當武器針對特定族群要他們無法發言嗎?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46:00
呵 我沒看到這篇 我是要怎麼檢舉這人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1 14:46:00
自己針對特定族群卻要版主針對特定ID處份,實在是.....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1 14:47:00
你自己不會看 上一篇檢舉的公告matt0730 這人ID出現多次 我以為早有人檢舉了所以我就沒看那邊文章 也沒看有沒有人針對那句檢舉而且你很奇怪欸 我要檢舉誰 還要受誰的拘束嗎就是像版上有某些人 只針對特定人事酸文啊像是
作者: jamo (hi)   2015-08-01 15:18:00
我可沒開地圖砲說記者都是白吃,我只說寫這篇文的記者是白吃~原因該文下面有論述,就不重複了,不過話說回來,某a你是本尊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5-08-01 15:49:00
說“記者都是白X”不會有刑事責任(屬於個人言論自由,未針對特定個人,侵害其名譽),指涉特定的記者是白X,會有成立公然侮辱的風險(不過這是告訴乃論,法院是不告不理的)。本版在這個部分的規定和台灣的法律運作有蠻大落差。
作者: jamo (hi)   2015-08-01 18:04:00
要說我公然侮辱的話,我倒要先說他報導不實他在公開媒體上未經求證大辣辣打出"松山區一坪九萬"所傷害的個人/社會法益只怕要比我來的多吧~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8-01 18:28:00
樓上,我跑去看你的推文,個人覺得,記者的報導本就要受公評。會受較高的檢驗。而且你是說內容,非指本人
作者: lucifero (Evil)   2015-08-01 21:20:00
所以房板現在已經是仲介板了?? 仲介說了算???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5-08-01 21:32:00
批評他報導不實跟說他是白痴,前者是言論自由,後者是公然侮辱(對其人格的貶抑),兩者還是有差別的。不過告訴乃論的罪,只要這位記者不提告,不會有任何刑事追訴的問題,不用太緊張。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1 22:11:00
我猜某些房仲大概分不清楚言論自由的界線 可能也搞不懂侮辱和誹謗有何不同吧 至於把侮辱當作批評的 無言~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2 01:44:00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5-08-02 03:56:00
不要去發表具攻擊性的內容就好了 明明知道不討喜或者本身就不友善的敵意 愛講就不要怕被人嫌但是這樣講一定又有麻木法匠要人定義東定義西的...唉...版主難為 拍拍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5-08-02 09:46:00
不知道消費意外事件的受難者算是哪種友善內容,損害房仲整體名譽的就是少數劣幣而已。版主是否考慮再幫這種房仲複習一下何謂職業倫理,至少把不動產經濟業倫理規範翻一翻。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2 12:03:00
我比較好奇要如何認定別人是法匠??又如何認定別人是麻木??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2 12:30:00
你永遠也只有這個能說嘴而已 哈哈而且現在房板也沒什麼人想看你們雙寶一搭一唱了
作者: lucifero (Evil)   2015-08-02 12:34:00
樓上 你是說房板 還是房仲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2 12:46:00
我沒必要拿什麼來說嘴 倒是消費死者的房仲很喜歡針對我 不曉得是那裡得罪了??難不成是因為違反板規被我檢舉所以記恨??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02 12:48:00
我沒說你 你幹嘛自己跳出來對號入座 我第一句指N7000你有什麼問題 你不知道哪裡得罪板上的人的話pds1在上面有貼連結 看那些人的回覆吧對了 你再po我別版被水桶的噓文 我也要檢舉你惡意引戰囉這裡是房屋買賣版 別以為我不鳥你 你就能再那故意至於要說記恨的話,你比較恨我吧 哈哈http://imgur.com/mS0ky32給你個機會 先跟你講 不然怕你等等你又再版上被水桶又怕一堆板上的熟面孔會在底下回覆出聲挺你到時可不太好看 顆顆對了 如果真的要講記恨的話,我有做了懶人包去年你跟a38還有我的精彩留言希望你能乖一點 講話前思考清楚 法律人身為法律人是你說的 那你真該回去看看之前留了什麼 呵
作者: catsimon (說書人貓西門)   2015-08-02 13:10:00
法律人呵呵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02 13:16:00
doraBBO / #1LlPNxNr / 2-1-1 跟房地產無直接相關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2 14:53:00
文章代碼(AID): #1LlQV1Fqpg930i: 那個matt自從買了大同後整個失控,,看到喊空文就口無遮攔罵MATT 失控、口無遮攔等語,已該當於板規禁止之敵意言論、任何欠缺禮貌的文章, 包括粗言穢語, 奚落.請版主處理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03 10:47:00
q135q135 / #1LlY9Gu- / 2-2-1 與本版無關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5-08-05 01:33:00
46365 非屋主本人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05 08:23:00
#1Llu0RBu 幫樓上補一下
作者: cindred (秋心如海復如潮)   2015-08-05 14:19:00
top911/ #1LmOeTJR /2-1-1 欠缺禮貌之推文 粗言穢語 奚落top911 / #1LmNLkkf / 2-1-1 奚落語言top911/#1LmOLQp3/2-1-1 敵意言論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05 22:31:00
qqq714825936 / #1LmVUe8X / 1-3-1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14:11:00
文章代碼(AID): #1Ln4FqN0推 newhander: 當房市走下坡再喊多也只是狗吠火車,請節哀。newhander 以狗暗喻本人newhander其下推文提供的網址 其內亦載明去吠火車的金正係狗事證明確 請版主處理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7 14:58:00
#1Ln4FqN0 pdsl 2-1-1刻意引戰,要我承認莫須有罪名,一直說「男子漢 敢作敢當」都跟他說我推文意指該新聞還一直腦補,還威脅要讓我跑法院,事證明確 請版主處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17:32:00
狗吠火車 火車=弱勢的房市市場 那狗是誰? 誰節哀?事證明確,請版主處理,newhander你敢說 你就敢當不要理由一大堆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7 17:59:00
就說不是在說你,是在講新聞內容,連多軍r大都認為不是說你,其他兩三個人也覺得我在說新聞內容,你硬要把臉湊過來是要幹嘛?看來以後形容新聞裡的某行為是龜笑鱉沒尾,我還得解釋誰是龜誰是鱉誰是尾嗎?ㄧ直在那轉不出來,唉。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18:04:00
火車=弱勢的房市市場 那狗是誰? 誰節哀?你趕快承認吧做人頂天立地 堂堂正正
作者: newhander (新警察)   2015-08-07 18:24:00
我已經在該文解釋,自己看吧,沒事幹嘛把臉湊過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18:25:00
你的水準也就是如此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7 18:49:00
樓上的水準...(哈欠)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7 18:52:00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08 00:39:00
#1Ln4FqN0 / pds1 / 2-1-1 這些名嘴根本一群廢物
作者: doraBBO (哆啦狗)   2015-08-09 13:17:00
#1LnPXQt7 / SakuraEichi / 2-1-1 我就是來亂的阿,懂?自己承認來亂的惡意引戰。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09 20:15:00
檢舉我午夜處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09 20:18:00
文章代碼(AID): #1LnVBfHJtaiwanjudge: kuma.多多又再這邊亂了taiwanjudge: kuma怎麼沒滾去買Amax??taiwanjudge 挑釁版友KUMA 請處理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5-08-10 09:46:00
我只是自住客,不知為啥要一直指名我,很多次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0 10:03:00
我也只是自住客 不知為什麼pds1要一直指名 超多次的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0 18:47:00
#1LnPXQt7 原文砍除 治安問題非當事人檢舉不受理#1Ln4FqN0 文章設置禁回 pdsl口頭警告#1Ln4FqN0 多處違規檢舉, 改判, 我重發公告.#1Ln4FqN0 仔細讀完了, 維持原判 pdsl口頭警告newhander的檢舉無違規不受理^檢舉案@pdsl, 8/2檢舉案非當事人檢舉@gogin, q135檢舉案 原文與本板關聯牽強,不鼓勵不禁止.設置禁回處置.@gunya, 屋主家屬板工認定為廣義屋主代為發文.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0 19:53:00
#1LnLTBLJ / pds1 /2-1-1 說小弟熱臉貼冷屁股 明顯引戰#1LnLTBLJ / pds1 /2-1-1 說小弟熱臉貼冷屁股 明顯引戰
作者: doraBBO (哆啦狗)   2015-08-10 20:14:00
#1LnPXQt7 / SakuraEichi / 2-1-1拿別人災難開玩笑,引戰,人都死了,在其他版都永桶這樣都沒判會不會太扯。 http://goo.gl/6PcyYa悲!遭惡水沖走 孝子成浮屍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0 23:39:00
q135q135你好委屈喔你 呵呵呵會怕喔 呵呵呵行徑怕被大家知道嗎?#1LnLTBLJ 根本沒說誰啊,何苦自己對號入座呢?我不是在說你,不要想太多黑來來來,我補一個檢舉文章代碼(AID): #1LkyAevpq135q135: 樓上的水準...(哈欠)應該是挑釁本人罪證確鑿喔 不要打人喊救人嘿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11 00:10:00
#1Lo99xIm / 2-1-1 / 我非黨工,沒拿KMT任何利益#1Lo99xIm / 2-1-1 / DDRMIX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5-08-11 18:38:00
文章也沒指名,cpz自己要跳進來。國民黨黨工是職業是形容,就前版主認證這職業它是羞恥該水桶。八卦版這樣桶民進黨國民黨吱吱蛐曲,捅不完。也唯獨這裡能讓cpz檢舉他在別版講都沒關係,這樣的人格哈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1 21:31:00
#1LnLTBLJ #1LoR3r5y #1LoMJSLu #1LoL_KAP #1LoLgoHd/ pds1 / 2-1-1 2-2-3 2-2-4 2-2-5 / pds1利用本板板面作為其惡意攻訐、醜化特定ID之工具 指稱該人熱臉貼冷屁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5-08-11 21:40:00
google cpz就看得到 噓 cpz: DPP黨工啊幹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1 21:40:00
股 藉此引戰 毫無禮貌可言 既不符本板板旨 又有違板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5-08-11 21:41:00
這個詞是到cpz專用,別人用就要水桶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1 21:42:00
規 挑釁意味濃厚 請板大依板規處理 同時請板大釋明本板得否利用簽名檔作為鬥爭、嘲諷板友之"特殊用途" 感謝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5-08-11 21:43:00
他加噓加幹,別人還很客氣哩噓 cpz: 最好有人可以兼兩份職 我會被吱黨工給笑死cpz就是樣的"人",所到之處掀起黨工風潮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11 22:05:00
笑死 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我可是有看板規的唷 ^.<自己各版版規不看清楚 不遵守遊戲規則怪誰?kylie720你在這版有何貢獻? 不是只會胡粉 +LN的叫?? XD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2 00:19:00
文章代碼(AID): #1LoQ3np_ 推文是否需要版主介入?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2 02:39:00
我剛忙完, 現在開始處理檢舉案. 不好意思沒有及時出現阻止態勢惡化.@doraBBO, 提某區域淹水要連結到消費死者可能過於牽強板工同意該文屬言之無物的類鬧板文章所以刪文處置; 如一再發生就會依鬧板論處.@pds1, 依判例 #1LjWUIoL "板務討論應該用較為寬鬆的尺度看待板友們的發言" 且未避免板務討論時不同立場之辯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5-08-12 04:46:00
看那篇推文好像在看進擊的巨人 艾連被其他巨人吃的那段那篇應該已經不只是不同立場辯論了吧= ="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2 04:53:00
@lohateve, 03:56回應的是同檢舉人23:45的檢舉;#1LoQ3np_ 受到四位不同板友分別來信與置底公告檢舉我, 洗個臉弄好再睡好了. 讓你誤會不好意思.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5-08-12 04:58:00
沒啦閒聊一下而已 辛苦啦~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5-08-12 12:20:00
cpz對這版跟社會又有什麼貢獻?你當然不是黨工是義工義工好正面好清新,國民黨以黨職為業的cpz為你們感到羞愧XD王跟笑死王,看房版是不是仍舊是你的樂園。讓你只在此版能檢舉。然後你照樣在別版講別人黨工你是怎樣的人,廣為人知。房版捅不捅並不重要。國民黨黨工民進黨黨工(職業)。你老師喔。檢舉:本人非老師沒領老師薪水cpz:檢舉我本人非義工突然想到,google cpz 找+LN明明都你在叫。還有柯屁,怎麼變成我在叫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2 17:19:00
請版主針對2-2-3檢討執法標準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2 18:51:00
附議樓上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3 04:05:00
@q135q135, 本檢舉案與昨日增訂板規事件雷同性較高因為已過約定期限04:00, 板工方才砍了被檢舉人未修文的七篇文章, 這件事情暫時打住好嗎? 不然可預見的一種非常不好的作法會暗示出來, 即未來我要檢舉一個人我先檢舉文章無關板旨再檢舉火星文難以辨識最後補一個人身攻擊直接三振出局, 以單一違規來說就略嫌過重.未來如被檢舉人仍有類似挑釁或騷擾情形再請你向板工回報, 我們一定另案論處, 好嗎?@GuessTH, 板規2-2-3管理原則請見判例#1LifIBui #1LjWUIoL #1LjFSw3p 內文皆有說明如果認為這種作法太重或太輕或不適宜請隨時提出, 但是不宜討論個案唷!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3 08:44:00
小弟同意板大的處置 暫時打住 惟小弟發現尚有4篇文章的簽名檔留著嘲諷,醜化特定ID的連結 不曉得為何沒有砍文??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3 08:55:00
國民黨網軍可 國民黨黨工不可 對吧?
作者: renba (耶!考完了!大感動)   2015-08-13 10:34:00
是的!網軍可 黨工不可!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3 11:05:00
本版網友之所作作為應屬可受其他網友公平之事自己做過的事,就不要怕別人講不然你當初就不要講,不要作。作了才在那邊裝委屈,很難看。
作者: doraBBO (哆啦狗)   2015-08-13 14:44:00
#1Lok7UcE / 2-1-1 / cutybabytw#1Lok7UcE / 2-1-1 / bryant780417cutybabytw 討打跟自虐這兩個詞彙超級冒犯人的bryant780417 針對東南亞人?
作者: aquaair (aquaair)   2015-08-13 18:46:00
#1Lp3_cAW / 2-1-1 / doraBBO 已經用這張圖不只一次了!用這種充滿偏差敵意的圖適合嗎? 版主不管????
作者: FishingKing (釣魚王者)   2015-08-14 00:27:00
喔,朕知道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09:00:00
以"所作作為"取代"所作所為" 以"公平"取代"公評" 被五個板水桶過的pds1講話就是不一檨 獨創一格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4 11:00:00
@q135q135, 我沒點進去看, 見到修文就沒刪, 已處理.@GuessTH, 原則上你說的是對的. 但請留意板規 2-2-5@doraBBO, cutybabytw 口頭警告, bryant780417不罰.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13:45:00
感謝板大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4 14:55:00
好可憐 好委屈 來給你拍拍專長: 找判決,複製,貼上。Induction 你真的很扯,網頁連結之內容如何能解釋為指涉特定人? 怎能因為某版友個人主觀上之認定,他說是他就是他?這是在搞文字獄嗎?本篇上面幾行q135q135又在口噴酸液,你就直接視而不見?我沒看過這種執法標準飄忽不定的版主也?本版版規居然會規定原則要本人【主動】檢舉,版主才【被動】受理,完全脫免版主身為版面管理者應主動維護版面討論風氣之職責。本版現在會淪為酸酸口水聚集地,版主之怠於作為是最大原因。我是這樣建議,如果沒有空管理版面的話,直接辭職換個勇於任事的版主比較適當。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14 17:43:00
真的 一直在板上噴酸液,先引戰再檢舉的人竟然沒事還有在板上超過十人撻伐,卻還如此囂張惡劣我沒指誰喔 不要跳出來對號入座 顆顆只能說此人厲害,玩弄本版法律於股掌之間版主應該頒發此人為房版專精法律人的稱號才是邀聘來當版規顧問好了 哈對了,有件事我覺得更神奇,上面有人在防版提某人被別版水桶之事,但卻會在乎別人在房版提他在房版被水桶的文章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14 18:11:00
文章代碼 #1LpRGDvy推 het97306: 枉為高雄亡稱號這輩子第一次檢舉,好興奮喔...喔好像前面還有.文章代碼 #1LpMPLoL推 rdcf: ceca,不要喝奶粉啦~喝媽媽的奶水最健康啦~健康又並且我現在是空空...所以板主盡量水桶他門,這樣多空才會平衡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20:25:00
酸別人時:自己做過的事,就不要怕別人講 被提到痛處時:板友口噴酸液......這種動態標準實在很有趣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4 20:37:00
可憐啊 我一點都不會痛 我質疑的是版主的執法標準至於你這種的 講出來的東西也就是那樣而已你在版上到處酸人 就不要被人酸找版主哭哭 真的難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20:41:00
咦 樓上是我肚子的蛔蟲??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4 20:42:00
你的所作所為在以上推文都清清楚楚了 還需要蛔蟲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4 20:56:00
嗯嗯..."所作所為"...終於寫對了 值得肯定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14 20:58:00
寫給你看應該不用花時間選字吧
作者: idchi (女子白勺)   2015-08-15 05:01:00
#1Loifa7f (home-sale) 作者 內文 及推文指Po文者的內文及回應 (#1Loifa7f (home-sale)
作者: cpz (我是閃亮亮的鑽石)   2015-08-16 02:32:00
版主可以幫我把我這篇 文章代碼(AID): #1LoQ3np_ 爭議文章刪除嗎? 那時太過腦衝 現在覺得很後悔 QQ真的很對不起大家 造成大家的困擾...
作者: dearyou5566 (迪而憂五五六六)   2015-08-17 09:45:00
#1Lq437n5 故意修一堆推文 違反版規1-4-10
作者: rdcf (電腦又掛了..)   2015-08-17 18:02:00
ceca,你一直強調奶粉工廠,我覺得小baby喝母奶才健康,有養小孩的都懂這個道理啊,這有什麼問題嗎XD你去媽寶版,大家都推薦喝母奶啊,ceca去看看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7 20:01:00
媽寶板的確滿多人推薦喝母奶
作者: idchi (女子白勺)   2015-08-17 22:43:00
這兒真的有好多好愛酸人~難到不能尊重不同言論或意見嗎(就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18 00:21:00
玩規矩我也是可以的..XD..我們這些平時遊走法律邊緣的投資客存證信函也不是沒發過...XD最近運氣好,就要去法院寫訴訟狀了..喔喔喔..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8 00:37:00
樓上 書狀在家裡寫即可 不必去法院寫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18 01:08:00
其實..我的代書幫我寫好了..XD他們那邊很多範本,改一改就好..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1:09:00
sweetywoman / #1LqWn4gl / 1-3-6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8:57:00
@GuessTH, 交易文格式有標註:「本物件近半年實價登錄截圖:(請務必附上,未附者刪文)」半年內未附依板規處罰, 超過時間點板規不強制介入, 惟一則呼籲盡量提供; 二來被他人貼出影響觀感風險自負.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8:59:00
板主 你看1-3-6怎麼寫的好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01:00
http://i.imgur.com/34zTRnV.png?1 經兩名板主合議, 且交易文格式編輯在新板板規之後本案檢舉之前, 矛盾之處以較新者為基準. 容易產生誤會之處稍待修改板規1-3-6細項標註說明清楚.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15:00
板主 你在5/27的公告文 好像不是這樣說的?6/3的推文變形蟲板規?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23:00
@這是兩名板主見解差異, 總得取得共識. 今日若依板工見解為主, 你是否又要轉向質疑renba板主半年時限寫辛酸的?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29:00
板主 請看5月份檢舉文5/22 r板推文你們說過的話 都忘了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34:00
不, 既維持不變就是因為經過合議認為非短期轉手強制要求附上意義不大. 三個月過去也只出現你這個問題, 所以協調清楚就可以了. 連實價一哥都是拿年為限在協助板務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40:00
板規還可以碰到個案就修改的喔會要求原物件不就是要知道成本價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42:00
出來打意義就不大.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43:00
R板都說已修改半年條款 怎麼又突然改掉?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44:00
1. 正式上路到現在標準是一致的. 2. 你在同篇公告中還可以見到板工不懲處自刪之1-3-6檢舉.最後合議決議不修, 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修.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46:00
自刪是因為查無 我有備份欸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47:00
不, 一直都查的到. 查無是因為檢舉人給的是文章代碼.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47:00
你們原本立場一致 怎麼碰到房仲就轉彎?以後違規自刪就免責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48:00
推 Induction: 重大違規才深究, 格式違規自刪就算. 除非涉及欺詐. 05/20 02:00這是三個月前的推文, 有什麼問題嗎?照你的說法, 標題打錯修文回覆或者android推文按錯變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50:00
明明有實價登錄 還故意不貼 不是欺詐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50:00
一行文自刪也要挖出來桶嗎? 請留意板規序言最後兩句以及板規2-1-3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51:00
沒被抓自刪就算了 被抓到才刪 板規是定假的?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52:00
1-3-6是格式違規底下的條目, 依格式違規的精神辦理.隱蔽資訊至某一程度以欺詐認定的標準曾有判例說明, 我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09:53:00
這裡應該不是房仲板吧?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09:53:00
找給你. 再者, 本檢舉案超出半年, 以六月八月板主合議以及最新頒布標準論處, 即半年為限無違規問題.判例: #1Knc1bpZ (home-sale)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02:00
請問板主合議又改半年原因為何?當初訂實價登錄不是要讓房價透明嗎?怎麼又開回頭車?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04:00
因為1. 前板主訂定的發文規範就曾出現半年是否存在交易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04:00
提供完整的資訊不是最根本的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06:00
所以r板騙人喔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06:00
4. 實價登錄入板規只有一個原因, 就是經過投票通過.與任何原因要建立連結可能不是誰說了就算.說太快了而已吧, 你想有可能修改任何板規一個板主當下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08:00
格式文不就要隨板規改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08:00
覺得OK就改嗎? 一定得經過討論.我聽不懂你10:08的推文, 請說明之.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09:00
請問兩位板主視板規為何?這是程序跟位階問題吧板規為根本 買屋文當然要配合板規改啊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11:00
不, 格式文修改於新版板規之後. 依從新從輕原則以格式範本為主.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11:00
賣屋文格式文是依據板規延伸的吧那有板規遷就格式文的你們板規訂假的嗎?板規改 格式文才有依據改啊依法行政?不要再詭辯了好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43:00
根據板規, renba板主格式文中標示了實際懲處範疇.三個月來依此精神處理實價登錄相關違規標準一致.實價登錄板規投票自去年7/12後已過半年, 有修改意見可依循板規3-2-6申請舉辦投票, 未來實行細則將以投票結果辦理.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46:00
板規怎麼定就怎麼判 不是天經地義嗎?板皇們自己看看1-3-6怎麼寫是我閱讀有障礙?碰到房仲違規 還特別加註存有過去紀錄? 有半年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49:00
本板規6月正式上路, 5月合議執法標準後5/20出現第一個檢舉案就說明了板工的立場, 迄今一致.任何人對板規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 惟執法標準訂定後解釋權在板主身上. 有意見請依本板板規挑戰條款申覆或者使用站方組務工具申訴辦理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0:53:00
1-3-6從5/14頒布後就沒有半年條款6月檢舉文 gogin 6/25檢舉也沒有半年條款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0:57:00
是阿, 惟板主合議執法範圍取半年為限, 所以格式文才這樣寫.所以6月檢舉文超過半年的部分都沒有判, 有問題嗎?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03:00
I板 1-3-6 有任何字眼提到半年嗎?你們合議有寫在板規上嗎?請問可以我可以去小組板申訴了嗎?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06:00
板規是我寫的, 交易範本則由renba板主撰寫, 每一項目都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06:00
依法行政有很困難?檢舉沒依照板規判 是不是瀆職?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07:00
經過投票或討論, 先前沒遇過質疑. 現既有質疑我便將文字敘述說明清楚. 惟從頭到尾執法標準一致未曾出現你所指控之因人設事. 你可以去組務申訴了.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09:00
所以是你們未依照板規判決吧感謝 請小組長來裁斷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11:00
不, 執法範圍在交易範例就已註明. 如果曾經出現過超過半年的實登未標註受罰而本篇檢舉不受理你前後不一的指控才成立. 但是沒有, 所以這部份的解釋權在兩位板主與組務. 意圖介入請利用組務申訴工具委請組長代為了解.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12:00
我指的是 板規內並未註明半年條款前 就應該依照板規判而非板主私下合議 私相授受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14:00
從頭到尾這部分只有一個瑕疵就是在五月公布六月上路前兩名板主合議討論取半年作為執法範圍並且寫入交易範例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14:00
這代表板主前面未依法處理就是違規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15:00
後, 未將細則標入板規. 惟公告有說明, 每篇賣屋文都有提示. 三個月來執法標準一致, 你有意見上組務說吧.這部分的解釋權在板主, 監督權在組務, 不由你來認定.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16:00
板皇條款?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18 11:21:00
板規的解釋權如果不在板主, 難道在你身上? 倘使真在你身上, 那其他同樣身分的板友ABCD如果見解與你不同則該當何如?所以板工訂定挑戰條款就是為了解決這種問題. 有爭議就辦投票. 但是請了解, 有爭議就辦投票可不是說有爭議就聽你的喔!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18 11:26:00
明明就白紙黑字寫的板規 還可以硬拗 讓小組長來裁決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18 22:58:00
推樓上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22 13:29:00
文章代碼 #1Ls008XY→ wei5566: 高雄王出來消毒了 要聽媽媽的的話喔推 F93935: 聽媽媽的話吧 晚點再戀愛吧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22 14:15:00
@ceca, 檢舉未達處分標準. 但是如果情況持續或惡化則請再利用板規 2-2-5 檢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22 22:27:00
在本板提"媽媽"會被檢舉??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23 18:14:00
會...因為這是自由民主的社會,所以檢舉是一種自由.大概只有提自己的媽媽不會被檢舉,不可以提別人的媽媽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23 19:23:00
哦,原來如此 樓上 令堂最近可好??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8-23 19:32:00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24 08:18:00
a386036 / #1LsW0rc7 / 2-1-1 發引戰文章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24 23:21:00
cheinboss/ #1LsoGjZy /1-3-6cheinboss/ #1Las-Twf /1-3-6cheinboss/ #1Lf7e3aJ /1-3-6cheinboss/ #1LfvT6Do /1-3-6cheinboss/ #1Lgco5Yu /1-3-6cheinboss/ #1LiWtl9t /1-3-6cheinboss/ #1LjY72wy /1-3-6
作者: gogin (愛查實價登錄的勾勾)   2015-08-25 17:45:00
#1Lt3OXPH / #1Lt3OXPH / 1-1-3 沒有詳細坪數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26 16:23:00
其餘檢舉案我午夜處理, 現在有一點小忙.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5-08-27 01:44:00
#1LtJYnG7,top911分身推文算違規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28 21:47:00
#1Ltnsb_r / jimmy8069 / 1-4-3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5-08-29 01:05:00
樓上你也不用檢舉了,已經改文章,哀...q135q135真的是見人不爽,看空軍不爽??還是看我不爽??就直說嘛應該是看多軍不爽?? 還是你根本就沒銀彈??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29 02:57:00
樓上不用太意外板上法律人的作為:)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29 21:52:00
返反板規的人比較大聲??唉~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5-08-29 22:25:00
樓上被人檢舉n次了 還死而復生,唉...個性不改,也無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29 22:30:00
邏輯不好兼死不認錯的人 比較令人無言
作者: GuessTH (ˋ(′~‵")ˊ)   2015-08-29 23:51:00
Dix123 / #1LptJ2pi /1-3-2 (未附營業員證號)Dix123 / #1LsSgfpu /1-3-2 (未附營業員證號)Dix123 / #1LtoeD0z /1-3-2 (未附營業員證號)Dix123 / #1Lu7fLEE /1-3-2 (未附營業員證號)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5-08-30 02:49:00
嘿嘿嘿對對對你邏輯強但還是沒銀彈然後呢?整天只會貼那無聊的新聞所以呢?有跌嗎?還是只是個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30 17:17:00
原來在本板是以有無銀彈來作為能否發文及可否違反板規的標準??小弟再次見識到所謂的神邏輯了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30 22:08:00
q135q135,請問你說誰邏輯不好?死不認錯?錯?請問你指誰啊?如果你是指jimmy的話,那我建議J大可以檢舉囉如果又在那說沒有的話就有點難看了 顆顆 本性哪 嘖嘖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30 22:32:00
不要浪費時間跟某人周旋了 版上根本沒人要理他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30 23:43:00
我個人覺得jimmy邏輯不好兼死不認錯啊 這是我的主觀看法啊 有什麼指教嗎??至於krit1009嘛 唉~無話可說了
作者: krit1009 (嚕嚕奧瑞)   2015-08-31 00:01:00
pds1還是你說的對 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31 00:34:00
pds1:心中有怫 看人就是佛XD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5-08-31 00:42:00
我詳細看了一下pds1的文章和推文,得知pds1是對法律有見解之人,並不會不加以專研而隨便發表之人 可敬可敬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8-31 00:52:00
如果分不清楚"挑唆訴訟"和"包攬訴訟"算是對法律加以專研,有見解 那樓上的看法就是對的 可惜...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8-31 12:24:00
樓上的法學見解都清楚展現自身了法學實力。難怪,唉。
作者: Induction (記得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2015-08-31 14:36:00
@gunya, 分身推文無違規, 惟繼續使用張爸文方式CP可能可以鬧板論處, 我會持續觀察.@q135q135, 原文已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