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分居夫妻各自賣屋 可分開稅

作者: fytnship (<( ̄︶ ̄)>)   2015-07-28 13:02:55
內文:
分居夫妻各自賣屋 可分開稅
2015-07-27 23:59:3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部:出售名下自用宅可分別計算持有期間 享有獨立免稅配額 不受合計一戶限制
因感情不睦或遭受家暴而分居的夫妻,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各自出售名下自用住
宅時,財政部同意,除可分開計算持有期間外,出售房產如為自用住宅,六年內全戶限用
一次400萬元利得免稅的優惠,分居夫妻可獨立擁有各自的免稅配額,不受合計一戶的約
束。
財政部舉例,夫妻甲、乙二人,婚前名下各有一戶房產,婚後三年,因感情不睦由法院判
決分居,分居期間,甲、乙分別出售其名下的自用住宅,如其售屋利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
課稅,甲、乙兩人的售屋獲利均在400萬元以內,即可同時享有免稅。
但對一般夫妻而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論名下房產數量多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合計六年內,只能使用一次自用住宅獲利400萬元的免稅優惠,即全戶六年內僅一次
免稅機會。
財政部強調,非所有「分居夫妻」都可以獲得各自計算名下房產持有期間,與獨立適用自
用住宅400萬元利得免稅的待遇,而是必須符合財政部所訂定的「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得各自辦理綜合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條件,其房產出售利得在新制施行
時,才可各自辦理申報並計稅。
依據財政部的認定標準,符合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的夫妻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
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
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說,符合四項要件之一的分居夫妻,包括房產利得在內的綜合所得,即可各自分開
辦理報繳。
連結: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10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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