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賣太低,交易問題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5-02-18 10:58:55
※ 引述《kkiijohn (阿騎)》之銘言:
: 家裡有土地買賣交易問題,存在著不小的價差
: 我的感覺是中人利用,兩邊資訊不對等
: 不斷的批評我們家物品不好
: 想要我們低價賣給買方
: 由於是鄉下土地損失估計可能
: 比市價在低個1-2成
: 交易也已經完成,當時我有反對,可是家中長輩不聽,現已後悔
: 利用兩邊資訊不對等
: 想請問怎麼做事後補救?
: 可以拿回價差?或是有什麼途徑補救?
: 希望各位能給建議 謝謝~
這個問題 沒有深入研究過 基本想法 參考看看
1.中人不管有無仲介執照,基本上與賣方之契約關係應該具有居間之性質。
2.依民法第567條 第一項: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由此規定,應可推論出居間人有如實提供市場行情資訊的作為義務。
3.從上,若中人明知市場行情而未提供或提供錯誤之市場行情資訊,導致賣方簽約,
這就產生第三人詐欺(簽約)的問題。
4.而第三人詐欺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為民法第92條但書: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據此規定,須買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之事實,賣方方得撤銷買賣契約,
但由於難以舉證,訴訟上恐怕無法獲得法官認同。
5.撤銷契約不成,只能轉而向中人求償,請求權基礎應為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
另依民法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
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故依此規定,中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6.建議若金額很大,有依法律途徑解決之必要,先三方會面協商解決,
不成,再進入法院訴訟。若需進一步協助,可來信。
7.另有板友提及定金問題,在本案例所涉及的是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規定適用之前提為「不能履行」,例如你把土地賣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導致無法對買方履行原買賣契約,此時你就以返還雙倍定金的方式來對買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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