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斡旋成功後買方取消要收仲介費嗎?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1 23:31:09
有鑑於N7000大說我是個人意見,負責任如我,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我的論斷基礎
供各位前輩公鑑
一、"仲介"是一個什麼樣的行為
仲介在法律上,毫無疑問的是屬於民法565以下的居間契約,而且是屬於"媒介訂約"
型的居間,也就是說要仲介要讓買賣雙方成立契約之後,才算是完成他的任務,也
才可以依民法568I請求仲介服務費。
二、什麼時候買賣契約成立
這邊跟大家說一個法律小常識,法律上契約成立原則上是不以書面為原則,也就是
說只要兩個人口頭講好就可以成立契約,而且不用針對契約的每一個部分都鉅細靡
遺的講好,只要針對契約的重要部分都講好之後,契約就可以算是成立。在買賣契
約來說,只要針對買賣的標的物確定,要用多少錢買兩邊講好,這樣契約就算成立,
這個時點也就是所謂的斡旋成立時點。後來代書請雙方來簽約的儀式,就真的只是
儀式,不會因為沒有坐下來簽約,契約就不成立。
三、結論
什麼時候付服務費? 雙方契約成立
房子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斡旋成立的時候
本案斡旋是否成立? 依原PO說法已成立
本案應否付服務費? 要,一毛都跑不掉! 故得證#
四、小叮嚀,以上還是屬"個人意見",最後還是取決於當事人間有無特約而定。
法律意見可以參考高等法院97上947號判決
鍵盤意見,下台一鞠躬~~~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32:00
法律上的契約本來就是很抽象的概念 今天去7-11買一罐鮮乳在法律上最少就有3份契約成立1是轉移物品2是轉移價金3是買賣 但是大家哪裡看到3份合約這不是大一就該知道的東西嗎= =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1 23:34:00
契約重然諾 契約應嚴守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36:00
對啊 但是大家都把焦點放在簽訂的動作上 真的是懶得講很多人不懂 很多仲介也不懂 但是真的要講法這都是成立的一直在文字上跳針 結果連基本精神跟牴觸的地方都不知道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20:00
a大的個人意見我很尊重阿,我只是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民法的特別法,在服務費的部分應該優先適用其規定來看。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2 00:24:00
敢問該條例有何特別規定之處?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29:00
除第19條之外,就是應回歸雙方簽訂之斡旋契約(委買/委賣)來確認因可歸責於一方導致契約不成立時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仲介在民法上的契約性質,居間說(如a大主張)近來確實在實務上被採用的比較多,但"委任說"和"混和說"也各有人主張,可看 最高法院99年台上第1858號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77號
作者: financer (海風俠)   2014-07-23 09:33:00
一樓所述的例子非三個契約 而是三個「法律行為」買賣合意-->債權行為 賣方移轉和買方取得-->物權行為出自王澤鑑前大法官寫的民法總則~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3 13:05:00
你這樣大家不就發現他連大一民總的基礎觀念都不知道,其實只要能幫原po解決問題,這點顏面就替他保留一下吧.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3 20:33:00
民法761-1 物權轉移就是契約行為啊 樓上有沒有這麼要溫暖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3 21:10:00
有些東西沒太大爭議,譬如說買賣是雙務契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的區別,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總怕太難,找本民法概要來看應該就夠了,還是看不懂可以跟樓上f大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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