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斡旋成功後買方取消要收仲介費嗎?

作者: sibyls (被動工作狂)   2014-07-21 22:12:40
謝謝版友的解釋 仲介現在是用這條跟我求償仲介費,因為斡旋書在退訂時
已繳回給仲介,以下是我印象中的條約內容,所以我不知道怎麼主張立場
因為我也認為合約未簽=交易未成立,有詢問過消保官,也是認為這是模糊地帶
"買方如違約不簽署書面買賣契約,或買賣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買方責任
使契約不成立,仍需支付買方所負擔之仲介費,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者,亦同"
※ 引述《sibyls (被動工作狂)》之銘言:
: 我是買方 本來已經斡旋成功 尚未簽約 後來家人反對而取消
: 也已經跟屋主和解 收取部分斡旋金
: 可是仲介打來說 因為斡旋已經成功 所以要收仲介費打七折
: 請問就法律上來說合理嗎? 我問過其他家仲介 都說退訂沒有再收仲介費的
: 我真的是不知道如何處理 請問是否有法律上專業的板友幫忙 謝謝
: PS.仲介是台灣第一大品牌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1 22:17:00
個人認為依法只要斡旋成功,即有支付仲介費之義務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30:00
你要不要把事情的流程(時/地/金錢)講得清楚一點,你簽的不動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31:00
其實我也覺得斡旋成功應該要依"比例"付部分服務費只是實務上都沒這麼做就是了...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32:00
產買賣意願書是定型化契約,你印象中的條款應該有蠻大出入。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1 22:33:00
斡旋成功應該是給付全額,不會是依比例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34:00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一樓的看法只是個人意見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35:00
我當然知道全額啊= = 我是說我覺得應該要有比例標準才對不然每個人都去找仲介隨便斡旋 然後再說不買就好了更別說要約了....要約連根毛都沒有這樣不是在莊孝維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37:00
"斡旋成功"和"買賣契約的簽訂"並非同一件事,前者在民法上的性質還未有明確的定論。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38:00
誰在跟你講法啊?法還要你講? 我是在說合理性這案子就是不合理的地方啊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1:00
內政部鼓勵使用"要約書",就是有鑑於"斡旋金"所引起的糾紛。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42:00
好 那我問你 這個案子如果改成要約 最後結果會是如何?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2:00
合理性?"斡旋金"被仲介拿去無息週轉的合理性要不要先談?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43:00
你以為每個仲介都拿去周轉嗎?拿走的沒被判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4:00
很簡單阿,回歸到民法上的違約行為,賣方請求損害賠償阿。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44:00
不合理不合法就判啊 這合理性你分不出來?那提供貨物、勞務、服務的報酬呢?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4-07-21 22:44:00
周轉 去借錢就好了 斡旋三到七天10萬元拿去周轉 這也太不好用了吧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5:00
談法律規定你說要談合不合理...拿去週轉沒被抓到要判什麼?
作者: sibyls (被動工作狂)   2014-07-21 22:46:00
現在不是賣方的問題 已和解 是買方和仲介的部分 謝謝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46:00
賠錢啊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7:00
內行要裝外行我也沒辦法,一個人10萬,10個就是100萬,借錢不用付利息?那麼棒請介紹給大家,都跟他去借錢投資或買房。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48:00
100萬很多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48:00
原PO,你跟賣方怎麼談的和解?買賣意願書被仲介收回去時雙方是怎麼談的,如果要走法律途徑,你目前提供的訊息很難判斷。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4-07-21 22:50:00
借3~7天 好用嗎 買方突然不談了 錢要即時歸還 貪你這10萬幹嘛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51:00
這不會走到那個地步啦 調解委員會去一趟就搞定了搞不好連調解委員會都不用去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52:00
不好用還有人在用,尤其是加盟店的,週轉怎麼會是貪呢?不要汙名化善於操縱財務槓桿的業者好嗎...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2:55:00
算了 暑假無須浪費口舌...原PO想知道一般實務可以私信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2:57:00
快笑翻XDD 原PO請提供更明確的訊息,最好先找出原先簽訂的那份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可提供你法律或實務上的建議。至於放暑假的某些意見,看看就好。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01:00
實務勒XD你該不會不知道退斡那一聯要還給人家吧...還要原PO先找出來XDDD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14:00
這年頭,簽契約還不會拍照存證,我也沒辦法。即便還了,店家依法要留存喔,直接請他們提供。重點是,簽的根本是定型化契約,有不是什麼機密,會難找嗎?而且原PO都說本來已經斡旋成功,那就是斡旋轉訂金了,一般說"退斡"是指沒有談成要撤回的狀況吧,現在是原PO不簽。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28:00
啊對啦 打太快 轉訂才對 但是也是要收回來啊就算是成交 那一聯還是會收回去而且找出來 其實也只是會讓原PO更站不住腳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30:00
轉定金之後,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斡旋是會被賣方沒收的。除非原PO簽的這份意願書有其他條款,先看契約才能釐清現況...站不站得住腳先看再說阿。如果上面確實有寫明買方不簽,仲介可要求七成服務費,那就只能祝福原PO自求多福了,若談不攏走到法律途徑,就主張顯失公平,看能不能少賠一點了。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35:00
唉...在法律上契約成立根本不用簽訂這個動作好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0:00
一般買賣契約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不包括妾身未明的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41:00
這案子好像是白紙黑字耶 有妾身未明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1:00
"斡旋(委買/委賣)契約"喔,不太懂這有啥好感嘆的XDD所以咬看當初那份委買意願書的內容阿,這不是一開始就講了嗎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43:00
狀況是買賣雙方先合意以買方開出的條件成交 結果買方這邊反悔要退 仲介依約跟他要收取服務費 還七折 你覺得仲介踩很硬的話會要不到??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4:00
沒仲介的話,就是一般買賣,多了仲介居間的就是另一回事。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44:00
更正 買賣雙方應該改為買賣仲介三方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5:00
你看到合約了嗎?上面說得很清楚了,再幫你翻譯一次好了,如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46:00
三方面的契約一樣是契約 仲介主張契約成立你覺得不對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6:00
果原PO(買方)和仲介簽的意願書有違約賠償仲介費的條款,在法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7-21 23:48:00
容我亂入一下,基於債之相對性,不會有三方契約,請繼續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48:00
律上主張給付就是有理由。契約的種類很多種,不是用覺得的。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48:00
恩對啦...但這是222的債之相對性N大你要講的是契約書很多種 還是契約行為?手邊有各種仲介的契約書 每一種都有提到違約的賠償條款你想知道哪一家的?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52:00
= =@ 仲介業者是拿委買契約上的條款來請求給付,而非主張債權相對性的學理。我手邊也有幾張,就剛好沒原PO遇到的這間,若你能提供當然是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54:00
服務報酬不是債嗎?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1 23:55:00
對原PO很有幫助。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1 23:56:00
我就是剛剛都翻完了 每一家都有規定這條 所以才說就算找出來也對原PO不利 除非他有但書 或者很清楚仲介通常怎麼處理 不然對方踩死他根本就站不住腳還有 你上一篇推文提到跟屋主對半分這件事 是寫在賣屋委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00:00
那可以麻煩你把原PO這間關於斡旋金轉定金之後因故未能締結買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2 00:00:00
託書裡 那是仲介跟屋主的事 一樣也是分為依法跟依實務兩部分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01:00
買契約的規定提供一下嗎?有規定買方全額給付服務費?實務上...仲介和賣主怎麼分,被沒收的買方其實並不太清楚。買方只知道委買契約書(買賣意願書)上是規定賣方沒收。實務上仲介說都被屋主拿走的所在多有,反正你也拿他沒轍。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2 00:07:00
買方的部分我講關鍵字就好"賣方簽認,即生訂金效力,買賣契約成立"其他大同小異 你看看你手邊有沒有這一條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10:00
你手邊有永x的嗎?請看第四條。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7-22 00:26:00
永慶嗎? 永慶有另一份叫服務費給付約定書 上面有寫
作者: N7000 (我愛三星)   2014-07-22 00:33:00
原PO和賣方有談好吧,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就不受後面那張的約束不清楚原PO是否有簽類似的給付約定書。如果簽了,仲介又可舉證是原PO反悔,而賣方也站在仲介的一方如同前述,原PO只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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