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斡旋金契約的效力?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徹)   2014-05-03 01:12:24
※ 引述《yijyi ()》之銘言:
: 我是賣方, 我賣的房子完全不裝潢作任何掩飾
: 斡旋金契約上
: 其他承購條件寫:買方可自行修繕漏水壁癌,交屋期限為三個月.
: 但是現在買方卻跑來說, 天花板有滲水痕跡,
: 這個其實也是之前看屋就有了
: 要我整個天花板打掉檢查內部管線後, 修到好才能交屋
: 他說契約書上並沒有說他要負責天花板和滲水
: 請問我要理他嗎?
重點是
簽約之前 買方是否已經知道天花板有滲水??
滲水有無寫在買賣房屋現況說明書上面呢??
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
,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
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
,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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