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

作者: hifree (hi)   2012-11-14 17:00:23
※ 引述《Omara (奧瑪)》之銘言:
: : 哪一個判決說違法取得同意可以有效的?
: : 要不要我幫您查一下啊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 : 判決明明說的就是計算同意比例之分母問題
: : 什麼時候變成違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 : 現在的鄉民都是習慣自己捏造證據的嗎?
: 略
: : 更新條例第29條第3 項,該辦法係為規範權利變換計畫應表
: : 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程序,並非用於規範都市更新實施
: : 者報請政府機關核定事業計畫之擬定程序),被告據以主張
: : 所有權人數依土地登記謄本上之登記名義人「蔡九母」1 人
: : ,作為列計基準,殊無可取。從而原處分以死亡者蔡九母1
: : 人為所有權人,列入計算同意比例之人數於法有違,系爭更
: : 新案同意者8 人,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之比
: : 例,故原處分違法。
: 噢,我的錯,my bad
: 至於判決最後一句,還有結果到底如何
: 我想應該就如同我說的了
我看你是沒看懂判決在說什麼吧
九、原處分是否已經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一)按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行政處分所發生之效力,對受
處分人仍有法律上之利益,仍應許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
次按「……原告因行政處分之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者: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後段提起確認訴訟,如
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時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或在訴訟進行中
執行完畢時,應認得將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訴訟。」(各級
行政法院91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第13則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訴願決定不利原告部分及原處分均撤銷,並
於10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原處分違法就應該撤
銷。」等語(見本院卷頁215 至218 ),足見原告係提起撤
銷訴訟。
(三)查原處分核定之內容包括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而以權
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實施者尚須
辦理經費結算、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測量釐正、申報稅籍
等作業,完成更新後之土地、建物所有權分配,始得依都市
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產權
移轉登記,故都市更新應至「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全
部之都市更新及權利變換計畫始為執行完畢。而系爭都更案
之建物經分配點交蔣菁菁等(見訴願卷頁227 以下),且於
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0 年7 月間完成權利變換登記,有臺
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0 年7 月8 日函、建物登記簿謄本可
稽(見本院卷頁185 至188 ),是原處分已經執行完畢。而
就系爭都更案回復原狀,除營造地上物外,已拆除之舊有違
建物,開挖地下層,改變地形,能否回復原狀容有疑義,若
參加更新者將獲配之建物移轉第三人,更涉及善意第三人產
權,故本件不可能回復原狀。依前揭說明,原告本應將撤銷
訴訟轉換為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惟訴願決定已於主文為「
原處分違法。」之決定,故原告提起本件撤銷之訴欠缺訴訟
權利保護要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90年6 月份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
(四)系爭都市更新之基地共22筆,行為時系爭更新基地所有權人
分別為「中華民國」、「台北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蔣菁菁」、「黃德乾」、「太投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太平洋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七星
農田水利會」及「蔡九母」等9 人。除「蔡九母」以外之8
人同意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是以本件更新除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比率未達半數外,其餘同意之8 人所占土地面積共2,881
平方公尺,「蔡九母」之土地面積為722 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同意比率為79.96%(2,881 ÷3,603 =0.7996);另建物
所有權人1 人,同意人數及面積比率均為100%,更新單元範
圍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3/5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
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3 同意參與本案都市更新,
合於規定。而蔡九母遺產於99年4 月23日辦理分割繼承,目
前原蔡九母所有系爭3 筆土地持分之所有權人為原告2 人及
林蔡盡,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憑(見訴
願卷頁427 以下);其中林蔡盡於99年11月10日同意提供持
分土地面積參與系爭更新案(見訴願卷頁215 ),即更新基
地現況所有權人為台北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蔣菁菁、黃德乾、太投興業公司、太平洋聯網公司、臺北
市七星農田水利會、林蔡盡及原告等2 人,合計10人。除原
告等2 人以外之8 人均同意,合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
,至於原告對於權利變換異議,應非權利變換計畫應否核定
問題,且原告亦提異議救濟,已如前述。故原告提起本件撤
銷之訴欠缺訴訟權利保護要件,應判決駁回之。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17:02:00
我還真的看不懂,算我輸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17:04:00
所以是撤銷有悖於公益,結論還是沒得退出這樣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17:07:00
你這樣說我還真不知道該怎麼繼續下去,當初王家案例這類的討論就很多了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17:08:00
那憑甚麼大多數人的利益就可以強暴少數民眾的想法?嗯,因為民主這樣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14:00
民主本就不該無限上綱了 如果任何政策都要100%的同意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15:00
現在我們可能連一條高速公路都沒有 更別說任何公共建設民主該做的是 怎樣合情合理的補償這些少數反對者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16:00
而不是以悲情姿態 當萬年釘子 凍結國家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20:00
觀念不同我想你也聽不進去 反正個人想法>>>>>>>>社會利益只要1人反對 全世界都得耐心等待 直到發生重大問題再說XD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23:00
很多人都繞著 大多數同意不能犧牲掉少數人利益這點還有人舉啥 表決把你財產捐出來你就得捐之類的例子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1-01-14 17:24:00
重點在於少數人的王家 並沒有損失 而且還是多的狀況....
作者: jacksun ( )   2011-01-14 17:39:00
王耀德都說只賺八趴的都更是搞笑了 王家損失大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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