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

作者: Omara (奧瑪)   2012-11-14 16:40:46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我看過原文很多次了
: 我只看到原文說不參加等於「放棄自己權利」(這邊指的應該是表達意願的權利)
: 找不到原文哪邊說「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 放棄自己權利 跟 這樣算同意, 中間是有區別的, 好嗎?
: 放棄表達權利, 就是當你沒表達過意見, 也就是「未表達意見」, 而不是當你同意
: 這樣有很難懂嗎?
如果真如你所說就好了,可惜
大部分你說的"未表達意見"所造成的結果,就會在法庭上被認定你放棄了"表達自己意見
的權利",就跟廢票一樣
問題是很多時候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或者程序繁雜,缺一個就會被當成未表達意見
報導的民眾不是不願意表達,而是在程序的操控上建商占了很大的優勢
老話一句,一般民眾沒本錢跟建商這樣耗
: 以實際的例子來看
: 王家在文林苑案也是只有向建商口頭表達不同意
: 然而王家有被「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嗎?
: 沒有, 王家在文林苑案並沒有被列入同意的36戶之中
: 文林苑案同意比例36/38, 未被列入同意的兩戶就是王家
報導中的民眾最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王家
王家同不同意並不影響結果
這也是多數遇到都更的民眾最大的困擾
: 都審會那邊會認為你沒表達意見, 不會認為你同意, 沒表達意見=\=同意
: 至於法院, 法院一樣是參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判斷, 和都審會沒甚麼不同
: 如果你在法院那邊還是提不出你曾經反對, 還是只能算你沒表達意見
: 其實這則新聞就是在教育大家, 你要表達不同意, 要留下證據, 不是嘴巴說說就好
: 事實上這個原則不只是都更, 所有法律行為都是如此
嗯,非常同意
不過在這種獨厚建商的都更程序裡,有時候你拿出證據也不會造成影響
某都更案裡,證據顯示建商用違法的手段取得同意
而法庭的判決是都更程序已是"既成事實"
不好意思,還是得加入
根據hifree大幫忙找的資料
結論是撤銷原判決有悖於公益,結論還是沒得退出
作者: moocow (void)   2011-01-14 22:04:00
最後一段是在說永春彭家吧 偽造同意書簽名= =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22:17:00
最後一段的案例後面有人幫忙找了
作者: Omara (奧瑪)   2011-01-14 22:18:00
簡單說就是程序有瑕疵,但已經"既成事實"所以結果沒得更改,你要自己找其他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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