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先售,奢侈稅期過後再售房屋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6-12 05:54:3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未增修前
房屋和土地是可以分開移轉
但新增修後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如果你這間房屋目前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
與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
就不受第四條的約束
但如果目前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同一人
就不能單獨分開移轉登記
※ 引述《daphnekang (戴芬妮)》之銘言:
: 想單純討論一下..
: 若是土地先售,繳15%的土地奢侈稅..
: 然後..奢侈稅期過後再售房屋(給同個買方)...
: 這除了有賣方到時候變卦,不願意出售房子的風險外..
: 還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6-12 06:00:00
補充建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的移轉或調整 如法定車位
作者: stock123 (現在買屋必out)   2012-06-12 06:01:00
就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約束
作者: seedhorse (對不起)   2012-06-12 12:16:00
推股票大的解說
作者: chihchien (ChihChien)   2012-06-12 13:35:00
修正民法第799條第5項也有如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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