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賣屋違約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43:42
→ a386036:樓上 請把調解委員會的強制力說明一下 05/23 12:34
→ a386036:他並沒有約束力與強制性歐 05/23 12:35
→ a386036:另一邊不出現 不願意和解 調解委員會沒強制力歐 05/23 12:36
→ a386036:條例與法律效應是無關的 05/23 12:37
有些案件在起訴前是必須先強制調解的
==============================================================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
而調解委員是有資格限制的
不是阿貓阿狗的人都可以當調解委員的
=============================
第 3 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
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
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
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
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
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第 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
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
你在各地方法院調解室看到的調解委員都是大有來頭的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45:00
另一方可以不出席歐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46:00
也可以不理調解委員會的看法與要求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47:00
那是調解不成立,但是該案件未經調解前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47:00
強制調解沒意義的
作者: sgds (恆溫)   2012-05-23 12:47:00
這一件的10%到底是多少錢啊?五十萬還是一百萬?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48:00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49:00
但又沒有強制約束雙方一定要到等於沒用沒到沒罰則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1:00
理由很好處理 而且這本來就是沒用的條例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52:00
抱歉,理由是法官說了算而且這是定在民事訴訟法,不是鄉鎮市調解條例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2:00
而且就算罰錢 也不會影響日後訴訟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3:00
去到現場說我不和解走人你能怎樣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4:00
遇到要玩的 法官認定也是可以抗告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5:00
有本事法官反起訴被害人 不接受調解 不同意和解不然只是行政罰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56:00
這是民事法院哪來的行政罰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57:00
而且你說調解沒有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不參加,但現行法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12:58:00
卻非如此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2:58:00
唉,很多仲介以為自己很懂,在房板積非成是還被鄉民捧上天,實在不敢恭維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2:59:00
不去可以強制拘提???? 可以在說有強制力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02:00
拘提類.......夠了啦!多說多錯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03:00
有空po些cp值高的物件上來就好了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04:00
法律就讓專業的回答吧!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3:04:00
就算去調解也沒規定一定要和解轉頭走人也不違法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05:00
民事訴訟也能不去啊!也能轉頭走人啊!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2-05-23 13:05:00
以現實面來說,走到法院處法院還是會搓和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06:00
一造判決就是了你別再說了,我都在替你擔心了
作者: Amophis (Anything else?)   2012-05-23 13:12:00
戰神得一分! GJ~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14:00
唉,各有各的專業啊!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2-05-23 13:20:00
基礎法學第一課:剪貼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23:00
hi大手下留情了,a38連禁制產都說出來了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2-05-23 13:24:00
看的我冷汗直流啊!在房版問法律意見,真的要小心啊!
作者: zoea (quit...)   2012-05-23 13:40:00
罰鍰確實是行政罰(亂入)-實務上調解不到被罰錢的,100件看有沒有1件,大部分就是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階段而已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19:48:00
調解未到可以拘提? 大律師有沒有搞錯?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43:00
樓上你問錯人了,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你沒看清楚我特地標出來是刑事訴訟法嗎,所以扯拘提作為強制力之依據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47:00
顯然是混淆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0:53:00
民事訴訟303就有證人拘提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55:00
證人不等於當事人,OK?刑事訴訟可以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作強制處分,但民事訴訟可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0:56:00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扯拘提作為強制力之依據顯然是混淆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56:00
沒這個規定,所以拿刑事訴對於被告的強制處分來說民事訴訟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57:00
沒有強制力,未免太不倫不類了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0:58:00
原文提到的明明是對於被告的強制處分,什麼時候變成證人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0:00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 <- 可能大律師忘記加註了吧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3:00
民事訴訟本來就沒有在拘提的,這是全稱語法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4:00
我只是擔心有人跟不上大律師邏輯會有誤解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5:00
另外拘提是直接強制處分,罰鍰是間接強制處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6:00
兩者本質上都是強制處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07:00
一樣都是要強制當事人到場,只是手段強度不同此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差異無關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20:00
這裡的拘提與罰鍰皆為強制處分,皆係要確保當事人到場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21:00
有人可以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目的、本質差異我很懷疑大律師寫的訴狀能不能讓法院看得下去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26:00
我管你作什麼的,閣下連主從給付義務跟不完全給付都搞不清楚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27:00
在我看來也不過就是如此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2-05-23 21:33:00
真正有實力的人不會隨便亮自己的身分 (煙)
作者: hifree (hi)   2012-05-23 21:35:00
真正有實力的人也不會沒事男扮女裝的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